(一)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五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城市树木迁移、砍伐申请书(申请办理迁移砍伐树木的原因、种类、规格、数量及占用绿地的面积);
(三)市城市规划部门建设规划红线图(蓝线图),规划图上必须标明绿线%以上;
(七)建设单位落实绿地的绿化规划图(必须由具有绿化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图纸上需标明绘图比例、指北针、经济技术指标、内容包括总占地面积、现有绿地面积、现有绿地率、新增绿地面积、规划后总绿地面积、规划后绿地率。植物种植设计要求乔木、灌木、花卉及草坪合理搭配,高低错落、层次分明;乔木、灌木品种、规格、数量);
(八)建设单位绿化规划实施保证书(说明落实绿地的面积、树种、胸径、株数、落实绿地的地点、绿地补偿完成期限):
(十)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包括委托人、被委托人及委托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一)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城市树木迁移、砍伐申请书(申请办理迁移砍伐树木的原因、种类、规格、数量及占用绿地的面积);
(三)市城市规划部门建设规划红线图(蓝线图),规划图上必须标明绿线%以上;
(七)建设单位落实绿地的绿化规划图(必须由具有绿化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图纸上需标明绘图比例、指北针、经济技术指标、内容包括总占地面积、现有绿地面积、现有绿地率、新增绿地面积、规划后总绿地面积、规划后绿地率。植物种植设计要求乔木、灌木、花卉及草坪合理搭配,高低错落、层次分明;乔木、灌木品种、规格、数量);
(八)建设单位绿化规划实施保证书(说明落实绿地的面积、树种、胸径、株数、落实绿地的地点、绿地补偿完成期限):
(十)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包括委托人、被委托人及委托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