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确需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的审批服务流程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确需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的审批服务部门、服务类型、服务依据、服务申报资料、服务流程、法定办理时限、部门承诺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申报条件、服务限数等。

  本标准适用于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确需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的审批服务事项。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确需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的审批

  7.1(一)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

  2、房屋产权证明和产权人意见及与该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享有共有权的相邻人意见;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确需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的审批事项流程图

  2、因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和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临时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的批准服务流程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因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和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临时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的批准服务部门、服务类型、服务依据、服务申报资料、服务流程、法定办理时限、部门承诺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申报条件、服务限数等。

  本标准适用于因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和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临时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的批准服务事项。

  因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和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临时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的批准

  7、3(三)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的批准:

  3、因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和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临时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的批准事项流程图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服务部门、服务类型、服务依据、服务申报资料、服务流程、法定办理时限、部门承诺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申报条件、服务限数等。

  3、建设项目规划、施工许可证或拆迁许可证(核验原件,留存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5、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我局签订的《六安城区建设项目文明施工合同》;

  5、因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压、挖掘排水设施和在城市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建(构)筑物的批准服务流程规范

  本标准规定因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压、挖掘排水设施和在城市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建(构)筑物的批准服务部门、服务类型、服务依据、服务申报资料、服务流程、法定办理时限、部门承诺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申报条件、服务限数等。

  本标准适用于因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压、挖掘排水设施和在城市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建(构)筑物的批准服务事项。

  因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压、挖掘排水设施和在城市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建(构)筑物的批准

  6、因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压、挖掘排水设施和在城市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建(构)筑物的批准事项流程图

  本标准规定城市绿化管理相关事项的审批服务部门、服务类型、服务依据、服务申报资料、服务流程、法定办理时限、部门承诺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申报条件、服务限数等。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留第107项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及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批:

  本标准规定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服务部门、服务类型、服务依据、服务申报资料、服务流程、法定办理时限、部门承诺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申报条件、服务限数等。

  本标准规定在桥梁、道路、路灯上敷设管线、设置广告牌和其它悬挂物的批准服务部门、服务类型、服务依据、服务申报资料、服务流程、法定办理时限、部门承诺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申报条件、服务限数等。

  本标准适用在桥梁、道路、路灯上敷设管线、设置广告牌和其它悬挂物的批准服务事项。

  本标准规定占用(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批准服务部门、服务类型、服务依据、服务申报资料、服务流程、法定办理时限、部门承诺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申报条件、服务限数等。

  1、施工占道:(1)主干道 0.32—0.40元/㎡/日;(2)次干道 0.24—0.32元/㎡/日

  (3)支路 0.16—0.24元/㎡/日;(4)街巷道路 0.12—0.20元/㎡/日

  2、经营性占道:(1)主干道 0.60—0.80元/㎡/日;(2)次干道 0.40—0.60元/㎡/日

  (3)支路 0.32—0.48元/㎡/日; (4)街巷道路 0.24—0.40元/㎡/日

  3、非机动车占道:(1)主干道 0.16—0.24元/㎡/日;(2)次干道0.12—0.20元/㎡/日(3)支路 0.08—0.16元/㎡/日; (4)街巷道路 0.08元/㎡/日

  4、其他占道:(1)主干道 0.40—0.48元/㎡/日;(2)次干道0.32—0.40元/㎡/日

  (3)支路 0.24—0.32元/㎡/日; (4)街巷道路0.16—0.24元/㎡/日

  11、1依据: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建城字〔1996〕56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2006〕240号;皖政〔2007〕106号、〔2009〕118号。

  (1)预制块人行道 160元/㎡;(2)现浇砼人行道 140元/㎡;(3)土人行道 45元/㎡(4)沥青砼路面 280元/㎡;(5)水泥砼路面 350元/㎡;(6)各类沙碎石路面150元/㎡(7)平侧石 150元/㎡;(8)土路肩 145元/㎡;(9)彩色道板人行道330元/㎡(10)劈离砖人行道590元/㎡; (11)陶瓷广场砖人行道590元/㎡;(12)大理石人行道880元/㎡ (13)澳洲地坪 630元/㎡; (14)纽西兰砖人行道 355元/㎡; (15)花岗岩车行道 920元/㎡(16)纽西兰砖车行道 560元/㎡ 。

  11、2依据: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省建设厅建城〔1996〕640号;省建设厅建城字〔2002〕232号。

  本标准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服务部门、服务类型、服务依据、服务申报资料、服务流程、法定办理时限、部门承诺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申报条件、服务限数等。

  本标准适用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服务事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

  7.2、《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核验原件,留存加盖申请单位印章的扫描件);

  7.4、有关证明材料〔验资报告、产权证明、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核验原件,留存加盖申请单位印章的扫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