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铁拳”行动安排部署,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制定“十大”民生领域“30+N”项微整治专项行动,以严格执法促队伍作风建设,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取得了积极社会成效。现将全州市场监管系统四起民生领域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一:昌吉市百福呈祥食品有限公司未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单独存放及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3年3月17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昌吉市百福呈祥食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

  当事人生产车间配料库内配料架上百钻牌塔塔粉复配糕点乳化剂蓬松剂(食品添加剂)等5包食品添加剂和1包食品原料(糖纳红豆)在执法人员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

  成品库内10箱(40个/箱)共400个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合格20230317 保质期30天”的福至祥牌香松蛋皮面包,于3月16日下午提前标注3月17日的生产日期,货值金额800元,无违法所得。执法人员立即对以上物品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福至祥牌香松蛋皮面包400个、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4日,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部门对当事人经营的黄丽美容美发店实施现场检查,

  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资格,销售“疆域魔力so”固体饮料、“QFBcoffee”“快速燃烧脂肪”“QFBcoffee”“奢姿元气弹弹果味可吸果冻”“S草莓奶昔”等食品存在标签标识不全,进货来源不明等问题。经抽样送检,当事人经营的“疆域魔力so”固体饮料检测项目“西布曲明”检验结果为阳性。

  当事人的以上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三:吉木萨尔县城镇永香农副产品收购站生产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4月25日,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案件线索,对吉木萨尔县城镇永香农副产品收购站进行现场核查。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1日、规格型号1.8升/瓶的红花籽油中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实测值初检:0.97mg/kg,复检0.95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当事人生产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480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4日,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两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

  五心乐食品厂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7日迪达尔软面包(香蕉味面包)和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2日的老蛋糕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40元、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铁拳”行动安排部署,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制定“十大”民生领域“30+N”项微整治专项行动,以严格执法促队伍作风建设,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取得了积极社会成效。现将全州市场监管系统四起民生领域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新疆助农丰节水管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80卷规格为1400mm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以下简称地膜)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生产该批次地膜未做出厂检验就直接粘贴产品合格证,案发时尚未售出,货值金额17000元。对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地膜,并作出没收不合格地膜72卷、罚款17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呼图壁县强新粮油店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操作使用特种设备案

  2023年3月21日,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呼图壁县强新粮油店位于五工台镇美辰加气站西侧的仓库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

  当事人无法提供在用叉车的有效期内检验报告、在用叉车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及特种设备相关档案资料。

  对当事人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使用未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未取得资质的作业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行为,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6日,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呼图壁县东风大街的于氏口腔诊所开展检查时发现,

  当事人2021年10月1日年至2023年3月16日向消费者收取的普通烤瓷牙、无彼(无P)烤瓷牙、模型等费用均高于诊所内公示价格。

  对当事人利用虚假标价诱骗消费者交易的行为,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46943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吉木萨尔县随意综合超市经营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经营的土豆粉(粉条)中铝的残留量和山梨酸钾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经营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货值金额31.2元,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2元、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豆粉(粉条)、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铁拳”行动安排部署,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制定“十大”民生领域“30+N”项微整治专项行动,以严格执法促队伍作风建设,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取得了积极社会成效。现将全州市场监管系统四起民生领域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2023年2月23日,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阜康市沙娜提西医诊所检查中发现,

  当事人未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落实日常养护制度要求,致使经营的风油精(批号C200304、有效期至2023.02)、葛根素注射液(批号20111072、有效期至2022.11.09)、马来酸氯苯那敏片(批号190301、有效期至2021.03.20)在检查时已过保质期,

  上述药品货值金额80.6元。对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风油精7盒、葛根素注射液18支、马来酸氯苯那敏片2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4日,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木垒县群发商行销售过期食品。经查,

  当事人于2022年2月26日购进迪多乐聪聪熊爆跳泡泡糖30袋/1件(净含量:10克,生产日期见黑色喷码显示2022.01.06);现场当事人实际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9袋,其中1袋过期迪多乐聪聪熊爆跳泡泡糖以1元/袋的价格已销售。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9袋、没收违法所得1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阜康市董金令无照生产经营、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使用未经检验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3月23日,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

  董金令在位于阜康市水磨沟乡政府东侧院内无照生产加工化肥。执法人员依法对其生产加工场所予以查封。

  经查,当事人按照委托人生产工艺要求将原料硫酸镁、生化黄腐硫酸钾两种原料按照比例混合封装制成成品,委托人支付当事人300元/吨加工费。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按照委托生产合同为委托人新疆水发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中微量元素增效剂(规格为净含量2.5公斤/袋)。截止案发,共计生产化肥143.8吨(其中已交付委托人75.8吨、现场查获已包装成品64吨),委托人支付加工费43140元。

  当事人生产加工化肥过程中使用叉车(型号FDC38、车牌号为场内新B02088)属于特种设备未按规定未经定期检验;生产加工化肥过程中使用的三台电子称(型号ACS-30)属于强制检验的计量器具未经检验。

  对当事人未经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使用未经检验的计量器具的行为,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3140元、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奇台县五马场乡俊昇供销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单翼迷宫式滴灌带案

  2022年12月5日,昌吉州产品质量检验所对奇台县五马场乡俊昇供销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11月29日生产的202卷规格型号为:MGD16×0.18×200-3.2-1.0的单翼迷宫式滴灌带进行监督抽检,

  经检验,耐拉拔性能项目不符合GB/T19812.1-2017标准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该批产品共计202卷,已销售193卷,监督抽检2卷,剩余7卷已全部查封,货值45450元,违法所得965元。

  对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单翼迷宫式滴灌带,并作出没收不合格单翼迷宫式滴灌带7卷(2500米/卷,共17500米)、没收违法所得965元、罚款4545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