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测、报警设施:压力、温度、液位、流量、组分等报警设施;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等检测和报警设施;用于安全检查和安全数据分析等检验检测设备、仪器
(2)设备安全防护设施: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限速、防雷、防潮、防晒、防冻、防腐、防渗漏等设施,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设施,电器过载保护设施,静电接地设施。
(3)防爆设施:电气、仪表的防爆设施,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氮封)、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形成等设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4)作业场所防护设施:防辐射、防静电、防噪声、通风(除尘、排毒)、防护栏(网)、防滑、防灼烫等设施。
(1)泄压和止逆设施:泄压的阀门、爆破片、安全阀、水封系统、放空管,止逆的阀门,真空系统的密封设施。
(2)紧急处理设施:紧急备用电源,紧急切断、分流、排放(火炬)、吸收、中和、冷却等设施,通入或者加入惰性气体、反应抑制剂等设施,紧急停车、仪表连锁(连锁停机)等设施。
(1)防止火灾蔓延: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火)堤,防爆墙、防爆门等隔爆设施,防火墙、防火门、蒸汽幕、水幕等设施,防火材料涂层。
(2)灭火设施:水喷淋、惰性气体、蒸汽、泡沫释放等灭火设施,消火栓、高压水枪(炮)、消防车、消防水管网、消防站。
(5)逃生避难设施:逃生和避难的安全通道(梯)、安全避难所(带空气呼吸系统)、避难信号等。
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3)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并且应当对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的要求,并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1)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锅炉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水(耐)压试验,成套装置中的锅炉或A级高压以上电站锅炉由于检修周期等原因,不能按期进行内部检验时,在保证安全运行(或停运)的前提下,在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以延期安排内部检验(一般不超过一年并且不得连续延期),并且向锅炉使用登记机关备案,注明采取的措施及下次内部检验的期限。当移装锅炉投运前或锅炉停运一年以上需要恢复锅炉运行前也应进行内部检验。
(2)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补充】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原制造企业不再承担相应安全责任,而是由对其进行修理、改造或安全评估的机构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事先设计好的薄弱环节,使事故能量按意图释放,如锅炉上的易熔塞、电路中的熔断器
(1)安全技术措施,如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防火防爆装置等。
(2)卫生技术措施,如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通风、降温、防寒、防辐射等装置或设施。
(3)辅助措施,如尘毒作业人员的淋浴室、更衣室或存衣箱、消毒室、妇女卫生室、急救室等。
(4)安全宣传教育措施,如安全教育室,安全卫生教材、挂图、宣传画、培训室、安全卫生展览等。
参照《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22)的具体要求。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共分为四大类,分别是“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和“管理因素“。
④心理异常,包括情绪异常、冒险心理、过度紧张、其他心理异常(泄愤心理);
③电危害;④噪声;⑤振动危害;⑥电离辐射;⑦非电离辐射;⑧运动物危害;⑨明火;⑩高温物质;⑪低温物质;⑭有害光照;
①爆炸品;②易燃气体;③易燃气溶胶;④氧化性气体;⑤压力下气体;⑥易燃液体;⑦易燃固体;⑧自反应物质或混合物;⑨自燃液体;⑩自燃固体;⑪自热物质和混合物;⑫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或混合物;⑬氧化性液体;⑭氧化性固体;⑮有机过氧化物;⑯金属腐蚀物。
急性毒性;皮肤腐蚀/刺激;严重眼损伤/眼刺激;呼吸或皮肤过敏;生殖细胞致突变性;致癌性;生殖毒性;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一次接触;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反复接触;吸入危险
①致病微生物,包括细菌、病毒、真菌及其他致病微生物;②传染病媒介物;③致害动物;④致害植物;⑤其他生物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室内地面滑,室内作业场所狭窄,室内作业场所杂乱,室内地面不平,室内梯架缺陷,室内安全通道缺陷,室内温度、湿度、气压不适,室内给、排水不良,室内涌水,其他室内作业场所环境不良。
地面、墙和天花板上的开口缺陷,房屋基础下沉,房屋安全出口缺陷,采光照明不良,作业场所空气不良(自然通风差、无强制通风、风量不足或气流过大、缺氧、有害气体超限等,包括受限空间作业)。
恶劣气候与环境,作业场地和交通设施湿滑,作业场地狭窄,作业场地杂乱,作业场地不平,作业场地地基下沉,作业场地安全通道缺陷,作业场地安全出口缺陷,作业场地光照不良,作业场地空气不良,作业场地温度、湿度、气压不适,作业场地涌水,排水系统故障,其他室外作业场所环境不良。
交通环境不良(航道狭窄、有暗礁或险滩,其他道路、水路环境不良,道路急转陡坡、临水临崖),脚手架、阶梯和活动梯架缺陷,地面及地面开口缺陷,建(构)筑物和其他结构缺陷,门和周界设施缺陷。
隧道/矿井顶板或巷帮缺陷(例如矿井冒顶),隧道/矿井作业面缺陷(例如矿井片帮),隧道/矿井底板缺陷,地下作业面空气不良,地下火,冲击地压(岩爆),地下水,水下作业供氧不当,其他地下作业环境不良。
①强迫体位(生产设备、设施的设计或作业位置不符合人类工效学要求而引起作业人员疲劳、劳损或事故的一种作业姿势;
②综合性作业环境不良(显示有两种以上作业环境致害因素且不能分清主次的情况)。
(3)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未落实,包括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教育制度;操作规程(包括作业指导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其他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包括事故调查处理等制度不健全)。
(5)应急管理缺陷,包括应急资源调查不充分;应急能力、风险评估不全面;事故应急预案缺陷(包括预案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强、无针对性);应急预案培训不到位;应急预案演练不规范;应急演练评估不到位;其他应急管理缺陷。
根据《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的要求,国家规定了4类传递安全信息的安全标志。
1.禁止标志:几何图形是带斜杠的圆环,其中圆环与斜杠相连,用红色;图形符号用黑色,背景用白色。
②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③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4)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生产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生产费用。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生产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一)高度危险物责任1.(合法)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质致害责任(1)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总之所有人无责)2.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质致害责任(1)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2)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 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3.(故意)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质致害责任(1)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2)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合法交由他人占有,由他人故意遗弃、抛洒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二)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1.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贵任(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2)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2. 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3. 高空抛物、 坠物致害责任(1)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2)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3)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例】2000年5月11日凌晨,家住重庆学田湾正街的郝跃在家门口被高处落下的烟灰缸砸成重伤。妻子罗朝蓉于2001年起诉了可能从窗户扔烟灰缸的22户邻居。法院最终判决22户人家各赔8101.5元。关于本案,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 高空抛物的责任主体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B. 高空抛物案件,建筑物的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免责C. 物业服务企业既不是该案的加害人,也不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D.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答案】C
一、刑事责任的种类(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
【2021】构成安全生产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安全生产犯罪刑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C.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D.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例】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行政处罚适用的表述,正确的有()。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
【例】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A.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法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
D.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A.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
【例】某环保局给某单位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处罚执行的说法,正确的是()。
B.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本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C.该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禁止安排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止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
A.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B.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的劳动
D.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二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一、劳动者可以解除的情形1. 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的一般违法,需要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3. 单位的严重违法的情形,不需要办理离职手续解除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违法在先)(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 用人单位预告解除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3. 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老弱病残孕)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情形单位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须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例】张某在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根据《劳动合同法》,该单位末对张某进行( ),不得解除与张某订立的劳动合同。A.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B.身体健康综合评估检查C.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D.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答案】A【例】甲、乙、丙、丁均是某煤矿企业的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说法,正确的是( )。A.企业如果强令甲冒险作业并危及其人身安全,甲有权拒绝作业,但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B.乙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可以和乙解除劳动合同C.丙为疑似职业病病人,目前正在诊断期间,企业此时不能解除劳动合同D.丁经过企业培训后仍然不能胜任现在的工作,企业提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丁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答案】C
(2)机电类: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或额定起重力矩≥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300t/h的装卸桥),
1.安全阀: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检验整定压力、密封性能、回座压力。安全阀经校验后,应加锁或铅封。为了防止安全阀的阀芯和阀座粘住,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安全阀做手动或自动排放试验。
2.压力表: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表的刻盘上应划有最高工作压力红线标志,应每半年对其校验一次,并铅封完好。
3.水位计:每台锅炉至少应装两只独立的水位计,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0.2t/h的锅炉可只装一只。水位计应设置放水管并接至安全地点。玻璃管式水位计应有防护装置。
(1)现象:锅炉缺水时,水位表内往往看不到水位,表内发白发亮。缺水发生后,低水位警报器动作并发出警报,过热蒸汽温度升高,给水流量不正常地小于蒸汽流量。
(2)处理方法:通过“叫水”判断是轻微缺水还是严重缺水。a.轻微缺水:立即向锅炉上水;b.严重缺水:必须紧急停炉,绝不允许上水和立刻打开安全阀泄压。
(3)“叫水”方法:打开水位表的放水旋塞冲洗汽连管及水连管,关闭水位表的汽连接管旋塞,关闭放水旋塞。如果此时水位表中有水位出现,为轻微缺水。“叫水”操作一般只适用于相对容水量较大的小型锅炉,不适用于相对容水量很小的电站锅炉或其他锅炉。
(1)现象:锅炉满水时,水位表内也往往看不到水位,但表内发暗。高水位报警器动作并发出警报,过热蒸汽温度降低,给水流量不正常地大于蒸汽流量。
(2)处理措施:应立即关闭给水阀停止向锅炉上水,启用省煤器再循环管路,减弱燃烧,开启排污阀及过热器、蒸汽管道上的疏水阀;待水位恢复正常后,关闭排污阀及各疏水阀。
(1)现象:发生汽水共腾时,水位表内出现泡沫,水位急剧波动,汽水界线难以分清;过热蒸汽温度急剧下降;严重时,蒸汽管道内发生水冲击。
(3)处理方法:发现汽水共腾时,应减弱燃烧力度,降低负荷,关小主汽阀;加强蒸汽管道和过热器的疏水;全开连续排污阀,并打开定期排污阀放水,同时上水,改善锅水品质。
4.水击事故:给水管道和省煤器管道的阀门启闭不应过于频繁,开闭要缓慢;对可分式省煤器的出口水温要严格控制,使之低于同压力下的饱和温度40℃;暖管之前应彻底疏水;上、下锅筒进水、进汽速度也应缓慢。
(1)检查准备。对新装、移装和检修后的锅炉,启动前要进行全面检查。(2)上水。上水温度最高不超过90℃,水温与筒壁温差不超过50℃。对水管锅炉,全部上水时间在夏季不小于1h,在冬季不小于2h。锅炉水位应经常保持在正常水位线处,并允许在正常水位线)烘炉。新装、移装、大修或长期停用的锅炉,启动前要进行烘炉。(4)煮炉。对新装、移装、大修或长期停用的锅炉,在正式启动前必须煮炉。煮炉的目的是清除蒸发受热面中的铁锈、油污和其他污物,减少受热面腐蚀,提高锅水和蒸汽品质。
(1)正常停炉:先停燃料供应,随之停止送风,减少引风;与此同时,逐渐降低锅炉负荷,相应地减少锅炉上水,但应维持锅炉水位稍高于正常水位。对于燃气、燃油锅炉,炉膛停火后,引风机至少要继续引风5min以上。停炉时应打开省煤器旁通烟道,关闭省煤器烟道挡板,但锅炉进水仍需经省煤器。连续经省煤器上水、放水至水箱中,使省煤器出口水温低于锅筒压力下饱和温度20℃。为防止锅炉降温过快,在正常停炉的4~6h内,应紧闭炉门和烟道挡板。之后打开烟道挡板,缓慢加强通风,适当放水。停炉18~24h,在锅水温度降至70℃以下时,方可全部放水。
(2)紧急停炉:立即停止添加燃料和送风,减弱引风;与此同时,设法熄灭炉膛内的燃料,可以用砂土或湿灰灭火;灭火后即把炉门、灰门及烟道挡板打开,以加强通风冷却;锅内可以较快降压并更换锅水,锅水冷却至70℃左右允许排水。因缺水紧急停炉时,严禁给锅炉上水,并不得开启空气阀及安全阀快速降压。
2)盛装助燃和不可燃气体瓶阀的出气口螺纹为右旋,可燃气体瓶阀出气口螺纹为左旋。
3)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气瓶瓶阀设计成不可重复充装的结构,瓶阀与瓶体的连接采用焊接方式。
4)与乙炔接触的瓶阀材料,选用含铜量小于65%的铜合金;否则会生成爆炸性物质乙炔铜。
(6)盛装氧气或者其他强氧化性气体的气瓶瓶阀的非金属密封材料,具有阻燃性和抗老化性。
①易熔合金塞装置:通过控制温度来控制瓶内的温升压力,只适用于气瓶,而不适用于固定式容器。动作温度有102.5℃、100℃和70℃三种。溶解乙炔的易熔合金塞装置,动作温度为100℃。其他气瓶动作温度为70℃。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的易熔合金塞装置的动作温度为110℃。
剧毒气体气瓶上,禁止装配泄压装置;民用液化石油气气瓶不宜装设安全泄压装置;溶解乙炔气瓶、液化气体气瓶,应当装设易熔合金塞装置;
(5)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应当装设爆破片-易熔合金塞串联复合装置或者玻璃泡装置。
(7)爆破片的公称爆破压力为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得小于气瓶水压试验压力的75%,也不得大于气瓶水压试验压力。
(2)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气瓶充装前和充装后,由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对气瓶进行逐只检查,并做好检查和充装记录。
(5)禁止在充装站外由罐车等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对气瓶进行充装;禁止将气瓶内的气体直接向其他气瓶倒装。
(6)气体充装前,应当根据混合气体的每一气体组分性质,确定各种气体组分的充装顺序。
(8)气体充装装置,必须能够保证防止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或者不相容气体的错装,无法保证时应当先进行抽空再进行充装
不得使用电磁起重机吊运气瓶;不得使用金属链绳捆绑后吊运气瓶;不得吊气瓶瓶帽吊运气瓶;严禁用叉车、翻斗车或铲车搬运气瓶。
(2)运输车辆应具有固定气瓶的装置,散装直立气瓶高出栏板部分不应大于气瓶高度的1/4;
(3)化学性质相抵触的气体(如氧气、氯气与氢气;乙炔和液化石油气)不得同车运输;
(4)严禁用自卸汽车、挂车或长途客运汽车运送气瓶,同时也不准许装运气瓶的货车载客;
(2)可燃气体的气瓶不可与氧化性气体气瓶同库储存;氢气不准与笑气、氨、氯乙烷、环氧乙烷、乙炔等同库;
(3)气瓶库最大的存瓶数不得超过3000只。可燃气体的气瓶不准在绝缘体上存放,以防止静电产生。
(7)气瓶放置应整齐,并佩戴瓶帽,立放时,应有防倾倒措施;横放时,头部朝向一方。
(2)车用气瓶随报废车辆一同报废,其中出租车使用的车用压缩天然气瓶使用时间最长为8年。
(4)消除报废气瓶使用功能的破坏性处理,应当采用压扁或者将瓶体解体等不可修复的方式。
(5)进行气瓶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机构应当对所处理的气瓶逐只进行记录,并且每年向负责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消除使用功能的气瓶数量。
(6)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报废气瓶(包括气瓶附件)修理、翻新后销售、使用。
(7)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采用钻孔或者破坏瓶口螺纹的方式,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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