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马鞍山曼迪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映翠花园店、马鞍山市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康复路店、马鞍山市安南大药房有限公司宁芜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被行政处罚。

  2020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调取销售记录发现,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0日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1盒(国药准字H19993034;生产企业: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批号:190424,规格:0.25g×12粒×3板)。经查看当事人的《处方药销售登记表》,2019年11月20日无上述处方药销售登记。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处方药的销售处方。9月8日,我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阿莫西林胶囊为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按照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管理的通知》(皖药监〔2019〕35号)规定,属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品种。当事人销售时,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也未凭购药者病历上的医嘱登记销售。

  2.马鞍山曼迪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映翠花园店《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违法主体的证据。

  3.马鞍山曼迪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映翠花园店《授权委托书》,证明受委托人资质。

  5.马鞍山曼迪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映翠花园店2019年11月20日计算机销售记录截图打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的证据。

  6.马鞍山曼迪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映翠花园店《处方药销售登记表》(2019年11月20日)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无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销售登记的证据。

  7.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管理的通知》(皖药监〔2019〕35号),证明案件性质的证据。

  我局于2020年9月28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马市监稽告字〔2020〕20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阿莫西林胶囊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根据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管理的通知》(皖药监〔2019〕35号)要求“对在检查中发现执业药师不在岗履职或零售药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按从重情节进行严肃查处。”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0年9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马鞍山市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康复路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0年9月13日销售了1盒罗红霉素分散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83796;生产企业:江苏神龙药业有限公司;规格:150mg;产品批号:191011;有效期至2021-09-30),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上述处方药的处方。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对上述药品计算机系统销售记录予以截图取证。2020年9月24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马鞍山市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从安徽华创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号罗红霉素分散片200盒,随后于 2020年01月15日将上述10盒罗红霉素分散片配送至马鞍山市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康复路店,当事人于2020年9月13日未凭处方销售了1盒上述批号罗红霉素分散片。上述罗红霉素分散片的外包装及说明书上标示“【适应症】本品适用于化脓性链球菌引起的咽炎……”和“【用法用量】空腹口服,……”,且未见“OTC”标识,因此该药品为口服抗菌类处方药。根据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管理的通知》(皖药监〔2019〕35号)的规定,上述罗红霉素分散片属于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

  1. 马鞍山市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康复路店的《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的基本情况。

  马鞍山市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康复路店负责人孙万莲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王雯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对其做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供述。

  马鞍山市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康复路店2020年9月13日药品计算机系统销售记录截图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存在销售处方药罗红霉素分散片行为。

  安徽华创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清单和马鞍山市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配送出库单的复印件,证明本案中药品的购进渠道和数量。

  安徽华创医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本案中药品的购进渠道合法。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管理的通知》(皖药监〔2019〕35号)的打印件,证明对本案情节的认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29日向马鞍山市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康复路店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马市监稽告字〔2020〕25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罗红霉素分散片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

  根据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管理的通知》(皖药监〔2019〕35号)的规定,“对在检查中发现执业药师不在岗履职或零售药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按从重情节进行严肃查处。”

  我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8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0年8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0年8月24日销售了下列处方药:1.珍菊降压片(规格:60s;生产厂商: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批号191023)1盒;2.阿莫西林颗粒(规格:0.125g*12袋;生产厂商:上海海虹实业(集团)巢湖今辰药业有限公司;批号:190826)1盒;3.头孢克肟分散片(规格:0.1g*12s;生产厂商: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191014F)1盒;4.头孢氨苄胶囊(规格:0.125g*50s;生产厂商:上海普康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00201)1盒;5.头孢拉定胶囊(规格:0.25g*24s;生产厂商:上海衡山药业有限公司;批号:191006)。当事人《处方药销售登记表》仅记录了1条8月24日销售珍菊降压片的销售信息。现场检查中,当事人提供了4张2020年8月24日的《安徽工业大学医院门诊处方笺》,上述处方“疾病名称”均未记录。2020年9月3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提供的4张《安徽工业大学医院门诊处方笺》为其负责人蔡继忠为了方便安南大药房有限公司宁芜路店销售处方药,从安工大医院拿来空白处方自行编造内容,处方中记录的患者信息与处方医师信息均不属实,系伪造处方销售处方药。蔡继忠本人有执业药师资格,但未在安南大药房有限公司宁芜路店执业。2020年8月24日,当事人销售上述5种处方药时,执业药师邵珊在岗,但未确认过购药者提供的处方或病历上的医嘱。当事人销售的阿莫西林颗粒、头孢克肟分散片、头孢氨苄胶囊及头孢拉定胶囊为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按照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管理的通知》(皖药监〔2019〕35号)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须按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方式凭处方销售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列入处方药目录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品种。”。

  2.马鞍山市安南大药房有限公司宁芜路店《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负责人蔡继忠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的证据。

  3.询问笔录(蔡继忠)、当事人《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供述。

  4.当事人计算机系统销售记录照片1张、《处方药销售登记表》照片1张、药品照片10张、《安徽工业大学医院门诊处方笺》4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相关情况。

  5.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管理的通知》(皖药监〔2019〕35号)证明本案案件性质的证据。

  我局于2020年9月29日向马鞍山市安南大药房有限公司宁芜路店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 当事人伪造处方销售处方药,具有主观故意;上述阿莫西林颗粒等药品为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必须凭处方销售。按照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管理的通知》(皖药监〔2019〕35号)要求,“对在检查中发现执业药师不在岗履职或零售药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按从重情节进行严肃查处。”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