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至11月30日,2023年“多彩京秋·全民赏红”系列活动正在进行中,北京迎来了最美的观景时刻。活动充分整合彩叶、花卉、观鸟和果品等生态资源,重点推出百条“最美金秋路”、百个“最美赏秋园”、百片“最美多彩林”和百项赏秋生态文化活动,制作发布“多彩京秋”导览示意图,共同邀请市民感受北京“最美”。为助力首都“最美”生态发展,北京城管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筑牢首都生态保护绿色屏障。日前,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市园林绿化局联合发布执法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古树名木保护、占用绿地、文明游园等园林绿化重点领域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

  创建全国文明城区,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是所有市民的共同心愿。公园是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被称为“城市第三空间”,也是市民游客的重要绿色福祉。日前,2023年“多彩京秋·全民赏红”系列活动正在进行,但不文明游园行为的出现,干扰市民对游园观景的深度体验。城管执法部门严查不文明游园行为,倡导文明游园,做文明秩序的维护者、文明创建的推动者,让市民共享创城成果,呵护绿色生态。

  2023年4月,石景山区某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张某某在某公园内采挖野菜。

  张某某违反《北京市公园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公园内游人采挖植物的行为。根据《北京市公园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张某某改正,并处50元罚款。

  在公园内采挖植物、营火、烧烤,捕捞、捕捉动物,恐吓以及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均属于《北京市公园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6月,顺义区某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黄某某在某公园内攀折花木采摘野果。

  黄某某违反《北京市公园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攀折花木的行为。依据《北京市公园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执法部门给予黄某某警告,并处5元罚款。

  在公园内攀折花木,损坏草坪、树木以及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均属于《北京市公园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警告,并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3月,朝阳区某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日常检查时发现,李某某在某公园非钓鱼区钓鱼。

  李某某违反了《北京市公园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在非钓鱼区钓鱼的行为。依据《北京市公园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20元罚款。

  在公园内非钓鱼区钓鱼,翻越围墙、栏杆、绿篱,在禁烟区吸烟,在非游泳区游泳,在非滑冰区滑冰,在非体育运动场所踢球、滑旱冰,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的行为,均属于《北京市公园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管执法部门切实守护城市绿色文化遗产,严厉打击破坏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营造全民保护古树名木的良好氛围。

  2022年4月,西城区某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相关部门移送的北京某公司在小区施工中对2株古树造成树枝损害的案件线株涉案被损害树木为二级古树,该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办理古树名木避让保护措施许可,工程中把古树树干南北侧的主分支截断,造成古树树枝损害。

  该公司的施工项目涉及古树名木,但未采取避让保护措施,依据《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采取避让措施,执法部门责令该公司停止施工。对造成古树枝干损害的违法行为,依据《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执法部门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经园林绿化部门鉴定处以损失额1倍的罚款共计93.1万元。

  按照《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在规划、设计和施工、安装中,应当采取避让保护措施。避让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报园林绿化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未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避让保护措施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避让保护措施施工的,属于违法行为,未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责令停工,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3月,延庆区某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相关部门移送的北京某公司在院内古树的划定保护范围内靠近古树根系内挖沟取土。经核查,该古树为二级古树。

  北京某公司违反《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在划定的范围内挖坑取土的行为。根据《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部门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之外五米内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在该范围内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污物、堆放危害树木生长的物料、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均属于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损害较轻的,每株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为保护公共绿地资源,规范市容环境秩序,进一步增强市民环保意识和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城管执法部门开展园林绿化专项执法行动,守护绿化成果,切实还绿于民。

  2023年7月,海淀区某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北京某公司在某小区有临时占用绿地施工行为。经核查,占用的绿地面积为40平方米,该公司临时占用绿地的行为未经园林绿化部门许可。

  北京某公司违反《北京市绿化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临时占用绿地的行为。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法部门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2.4万元罚款。目前,绿地已经恢复原状。

  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临时占用绿地。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园林绿化部门批准。其中临时占用中心城公共绿地的,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其他绿地的,由区园林绿化部门批准。临时占用绿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期满后,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恢复原状。

  2023年1月,丰台区某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北京某公司在工地施工过程中砍伐国槐等7株树木。经核查,公司砍伐树木的行为未经园林绿化部门许可。

  北京某公司违反《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砍伐树木的行为。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地点补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处砍伐树木价值5倍的罚款共计10.6万元。

  严控砍伐树木行为,确需砍伐树木的,必须办理砍伐许可证后才能砍伐树木,并要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地点、范围、数量、树种进行砍伐。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违法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地点补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处所砍伐树木价值5至10倍的罚款。

  2023年3月,东城区某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朱某某在某小区绿地内毁坏绿化植物,经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朱某某违反《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九)项的规定,属于毁坏绿化植物的行为。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九)项的规定,执法部门对其处500元罚款。

  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和第九十八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不得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的,由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发现小区内有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的,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执法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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