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北京的孙女士和她的邻居长期有矛盾,最后还因为邻居家安装可视门铃,双方对簿公堂,来看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
对簿公堂的两位女士住在北京市昌平区的同一个小区、同一栋楼内的同一层。两家人共用同一个楼道,是对门的邻居。
去年,原告孙女士发现,邻居家门上安装的可视门铃是有摄像功能的,她认为,这种带摄像功能的装置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它能拍到我是谁,几点到家,几点出门,谁来过我们家,我们跟谁出去过。我们只要一开门,隐私信息完全可以被录到,而且是持续录。我认为这是最直接的侵犯隐私行为。
于是,原告孙女士把邻居于女士和于女士的女儿诉至北京市昌平区法院,要求被告拆除掉摄像头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一万元。对于原告方的诉求,被告于女士一家并不认可。
被告 于女士的女儿:楼道属于公共区域,不属于隐私空间范畴,其主张于法无据,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方收集、散布或(将其个人隐私信息)上传网络,我们也没有滥用其个人信息,更谈不上侵犯其隐私权。
被告于女士表示,原告住在对门,行为反常。自己出于防卫和取证的目的,才安上了可视门铃。门铃安装后,拍摄记录下了一些原告的过激行为。
被告于女士说,原告多次用鞋拍打自己的门铃,还对自己说出一些威胁的话语,对自己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
对于被告于女士播放的这些视频,原告孙女士说,这些视频正好印证了自己向法庭陈述的情况,被告家的摄像头正对着自己家的门口拍摄,拍摄的画面、声音都非常清楚。而且视频是可以下载、保存和上传的。
原告 孙女士:她说我破坏她们家的门禁,我确实承认,第二个录像(我认),我确实拿鞋拍它了。一年多了,每次回我们家,那个东西就会启动、拍照,当时我确实情绪失控了。
原告孙女士说,被告家里安装的可视门铃可以把自己的形象、动作、声音都记录得这么清楚,就是侵犯了自己的隐私、严重影响了自己的生活。
在法庭上,被告于女士说出了自己安装可视门铃的原因,原来,对门的两户人家很早以前就发生过摩擦。
在开庭之前,原告方还向法庭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因为在他们第一次起诉、法院立案之后,被告又安装了两个新的摄像头,一个拍摄楼道,一个对着窗外。因此原告方的诉请由拆除可视门铃,变更成了拆除可视门铃和另外两个摄像头。
被告为什么要安装这些摄像头呢?原来,被告于女士早在2005年就买了这个房子,但是一直空着,直到2021年初装修完才搬进来住。当他们搬进来时,对门的原告已经在这里住了十多年了。被告刚搬进来不久,两家就因为楼下花坛的归属问题产生过分歧。
被告 于女士:当时签约买房的时候,售楼处工作人员说楼下是有院子的。物业说“左边花坛归你,右边归她。” 第三、第四、第五个(花坛)她种了。
被告于女士表示,既然对方已经在三块地里种上了,自己就打算在另外几块土里种花,而且她和原告孙女士的爱人沟通过这件事。
被告 于女士:当时我们沟通挺好的。后来我爱人来挖土,发现她在里面种上球根了。我爱人当时不知道,就给挖了,然后把球根种到她那边。她当时气势汹汹地说让我赔,这梁子就算结下了。
被告于女士说,自打与邻居发生了这次不愉快,之后自己在花坛里种下的花总是活不了。并称花坛里都是白色的颗粒物,自己上网查(才知道)是除草剂。
原告 孙女士:因为花坛是我种了花,不能说这一边是我们的,那一边就是你们的。我给花下药也无从谈起,别人没干的事,凭着自己的想象,给装摄像头找理由。
花坛争执事件(发生)后不久,被告于女士发现自己家门口的地上有许多灰,也正是这件事让她在门上安装了可视门铃。
被告于女士的女儿说,打开可视门铃的摄录功能后,他们发现了对门邻居的一些奇怪行为,而且这些行为都让自己和母亲感到不安。
关于往公共楼道甚至对方家门口倒垃圾的问题,原告孙女士表示,自己家同样出现过对方倒过来的垃圾。
原告方认为,被告家安装的这三个摄像头明确记录了原告的行踪、往来人员,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因此坚持要求被告拆除摄像头,并赔偿原告1万元精神损失费。
被告则认为,自己安装的可视门铃和家用摄像头都是在市面上出售的正规产品,并且自己是出于保护自身安全的考虑,并没有侵犯对方的隐私权。
被告方安装的摄像头是否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保障自己安全与侵犯他人隐私权之间的界限又在哪里?法官到原被告家中进行了实地查看,明晰了被告家几处摄像头的拍摄范围。
被告方的可视门铃与摄像头究竟该不该拆除呢?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北京市昌平区法院法官 王磊:被告的可视门铃系统正对着原告的家门,安装的摄像头也正对着双方必经的楼道。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出入时间、来人来访的情况,以及她开门时家里内部的一些情况,都有可能被摄像系统和可视门铃系统采集,所以对她的隐私的确是有一定侵犯的。
法院认为,被告安装的可视门铃及摄像监控系统的行为构成侵权,虽然被告方辩称,自己安装可视门铃与摄像头是出于防卫和取证的目的,但这不能成为他们实施侵权行为的理由。
北京市昌平区法院法官 王磊:被告主张是为了自己生活的宁静和安全,安装了监视系统和可视摄像头,但是她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
最终,北京市昌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于女士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拆除可视门铃和两个摄像头,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履行。
可视门铃拆了,但是两户对门邻居间的矛盾该如何化解呢?对于原告方曾做出的一些过激行为,法官也进行了教育与提示。
北京市昌平区法院法官 王磊:对原告这种行为,我们也作出了一个否定性的评价,也是希望能够理性克制地去解决问题,最好通过协商或者是其他途径来解决,而不要有这种过激的行为。
法官提示,在入户门处安装带有录音、录像功能的电子设备前,最好事先征求一下邻居的意见,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物业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