卸完煤制油直接装运食用油?近日,新京报报道,国内许多普货罐车运输的液体并不固定,既承接糖浆、大豆油等可食用液体,也运送煤制油等化工类液体。为了节省开支,不少罐车在换货运输过程中不清洗罐体,有些食用油厂家也没有严格把关,不按规定去检查罐内是否洁净,造成食用油被残留的化工液体污染。
报道中涉及的食用油企业分别是汇福粮油集团和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对此,中储粮集团回应称,在要求下属油脂公司开展排查的基础上,从7月5日开始在全系统深入开展专项大排查;汇福粮油集团则回应称,卖出的散油都是客户自提的油,可以以任何形式流向市场,不清楚客户渠道流向是餐饮为主还是零售为主,唯独不是“汇福”牌的。
7月8日,有媒体从东部某省级市场监管总局相关检验部门负责人处了解到,该省级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已经对内批示,研究解决罐车运输乱象问题。该省级市场监管总局下设的检测中心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7月9日,河北省三河市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有人去汇福这边(调查)了”。随后,河北省市监局工作人员回应,“我们肯定是在做相关的工作”,省市监局已经介入调查,具体业务科室在处理。
这些问题食用油究竟流向了何方?为何我们吃不出异味?相关单位和个人是否涉嫌犯罪?食用油还有哪些环节值得关注?……针对以上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我们根据公开报道进行了梳理。
此次风波涉及的汇福粮油集团和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是食用油的生产加工企业,属于产业链的中游位置。它们的油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流通到消费端:一种是以散装卖给客户,这些客户通常是中小型的食用油分装工厂,(它们)生产桶装食用油后再卖给消费者;或者是需求量较大的食品加工企业和餐饮服务企业。另一种则是直接包装成桶装食用油,以自有品牌通过渠道和经销商卖给个人或企业消费者。
汇福粮油官网显示,其主要品牌为金汇福和汇福。而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隶属的中储粮集团,拥有金鼎、海上花、佳烹和储福等品牌。7月8日,汇福粮油集团回应媒体称,卖出的散油都是客户自提的油,可以以任何形式流向市场,不清楚流向是餐饮为主还是零售为主。
在汇福粮油官方公众号一则推文中,被汇福粮油称为散油销售客户的名单中,包括了三河亚王食品、上海浦耀农产品、上海楷烨粮油、北京世纪悦福、方顺联合粮油等。检索公开信息发现,上述公司中,有不少做的是餐饮供应链的生意。
比如世纪悦福,工商信息显示该公司以农副食品加工业为主。公开招标信息中,其生意涉及高校食堂,曾在2017年、2021年与2022年分别为首都师范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大学食堂供应食用油等原材料。三河亚王食品的官方简介中,称其客户包含下级代理商与各大农贸市场、食堂饭店和食品厂。
目前,中储粮油脂(天津)与汇福粮油集团两家公司,均尚未公布涉事食用油所流向的企业名单。
目前,关于食用油与化工油混装后会有哪些危害共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食用油与化工油混装后的残留会对人体产生危害,另一种观点认为具体的风险仍然取决于暴露时间和剂量。
上海市食品安全研究会专家组成员刘少伟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表示,煤制油属于化工产品,含有重金属和苯等化工原料,“装化工原料再装食用油不可避免会有残留”,长期摄入含有这些化工残留的食用油,可能导致人体中毒,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甚至对肝脏、肾脏等器官造成不可逆的损害,但消费者很难分辨出来。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副教授朱毅对新京报表示,如果运输食用油的罐车还去运输其他化工液体,其风险更是难以预料,“如果都不知道这个油里面有什么样的污染物,更是防不胜防,毒性大的化工液体残留在里面,直接接触或者吸入都可能对人体产生危害,比如说有机溶剂、酸、碱、重金属等等,有可能对呼吸系统、消化系统都会造成损伤。”
据相关专业人士介绍,其目前并没有见过针对煤制油慢性中毒的病例或数据,但长期摄入煤制油中所含烃类物质,不排除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等多种危害的可能性。
微博科普大V庄时利和在微博上发文表示,欧洲也曾经在食品中发现矿物油成分。根据欧洲食品安全局的信息,矿物油中的碳氢化合物包括饱和烃和芳香烃两大类,这些成分可能来自于环境污染、食品生产过程中机械润滑剂、脱模剂或者食品外包装等。在2019年一些欧洲国家的部分婴幼儿配方奶粉中检测出芳香烃,欧洲食物安全局认为可能存在健康危害。
欧洲食物安全局认为就目前的暴露水平而言,矿物油饱和烃不会对公众健康构成风险,但是需要研究可能产生的长期影响。而矿物油芳香烃中则有一些有基因毒性物质,可能致癌。目前欧洲国家一般禁止矿物油用于食品接触的纸张和油墨,而最严格的法国从2022年开始规定矿物油禁止用于各类包装和公众印刷品。
同时,庄时利和认为,具体的风险仍然取决于暴露时间和剂量。目前缺乏油罐混用、装完矿物油又装食用油的健康风险研究。
一名从业十余年的罐车司机告诉新京报记者,如果卸完煤制油不洗罐的话,通常罐内会残留几千克到十几千克不等的煤制油。洗罐的话一般都要用碱水,洗完再高温蒸罐这样才能洗得相对很干净,如果只是普通的水洗也会有一些残留。多数情况下,残留的煤制油会与食用油相混,“像煤制油中的白油液蜡,本身是无色的,颜色比较透明,也不容易看出来。”
朱毅教授表示,油罐车的装载量能有35吨,而这些残余的化工液体占比太小,基本上很难从味觉与口感上分辨出来。再者,这些被油罐车以散装成品油形式拉走的油,大多被拉到中小微食品企业,作为食品加工的配料成为一种全新食品的一小部分,比如用到面包、蛋糕,以及合成用油等产品,残余量更加些微,也就无法品尝出来了。
据罐车司机介绍,即使卸货时食用油收货方会取样检验,由于检验项目有限,如果食用油中掺入其他杂质,普通的检验也检不出来。同时,煤制油只是属于目前运量比较大的种类,像工业废水、塑化剂、废机油、减水剂这样的非危化品液体,普货罐车都可以运。
我国2014年实施的《GB/T30354-2013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中提到,运输散装食用植物油应使用专用车辆,不得使用非食用植物油罐车或容器运输;装入油脂之前,应认真检查运输容器是否为专用容器以及容器是否清洁、干燥。
但作为推荐性的国家标准,上述运输规范对于企业约束有限,才出现了食用油与化工油混装的情况。“我们希望监管能够更加严格,这将有益于食用油行业的规范发展。”一位食用油加工业内人士对财联社记者说。
人民网发文评论称,这起罐车混用事件涉及多个利益主体,比如罐车所属的车队、食用油生产厂家等。事关食品安全,每一个利益主体都不能沉默,也无权沉默。同时,这也给监管部门提了个醒。很显然,仅凭司机、厂家或企业的道德自觉,是不可能有效减少罐车混用的。
首都师范大学刑法专业教授肖怡表示,在确定相关行为人有故意向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的前提下,经办案单位根据具体情节认定后,相关行为人和涉事单位,均有可能被认定涉嫌刑事犯罪。
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肖怡表示,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放任也是一种故意。”肖怡表示,“卸完煤制油装豆油”事件中相关行为人是否会被认定为“故意”,要看具体的情节和证据。如卸完煤制油后的油罐是立即装豆油,还是清洗了但没清洗彻底;或者卸完煤制油后过了很久才装食用油;煤制油有一定挥发时间,有害物质残留量究竟有多少?这都需要通过侦查取证,以及进行相关的勘验鉴定。
肖怡还表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除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量刑,还要处罚单位,对单位一般采用罚金刑。
值得注意的是,不只是运输环节,食用油从生产到抵达消费者手中的多个环节都有可能导致食用油出现问题。此前,食用油曾多次被曝出抽检不合格:
2021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通告指出,4批次油存在酸价、乙基麦芽酚、过氧化值、脱氢乙酸超标的问题;
2022年11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公布了11批次食品检验不合格的情况,其中包含1批次花生油黄曲霉素B1含量超标和1批次酸价值超标的自榨花生油;
2023年5月2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8批的食品检验不合格的通告,其中内蒙古麻香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小榨胡麻油被抽检出苯并芘,其检测值超过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4倍之多。
其中,黄曲霉毒素B1含量不合格主要和生产用的花生原料没有经过安全检测,存在黄曲霉等霉菌污染,或榨油工艺操作不当导致。长期低剂量摄入黄曲霉毒素,会出现没胃口、恶心、胃不舒服等症状,严重可增加患肝癌的概率。
苯并芘不合格也是食用油原料品质差或加工过程被污染导致。长期摄入苯并芘会加大患癌风险,常见有胃癌和食道癌等。
此外,过氧化值超标一般是食用油油脂运输过程中不规范,比如密封不严、接触空气、光照、微生物作用导致,常见的胃癌、肝癌、心血管疾病等都和它有关。
(参考资料:新京报、中储粮集团微博、界面新闻、财联社、21世纪经济报道、央视新闻、庄时利和微博、科普中国、湖南日报、财联社、人民网、凤凰网、上游新闻、国是直通车、人民日报、蓝鲸财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