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27日电 2015年7月31日,水利部正式发布《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试行)》(以下简称《定额》)。10月,水利部财务司、农水司委托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举办培训班,对《定额》进行宣贯培训。近日,记者就《定额》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主要内容及贯彻落实等采访了水利部财务司吴文庆司长。

  吴文庆:我国是发展中的农业大国,用占世界9%的耕地、6%的淡水资源,养活了约占世界22%的人口,农田水利工程为我国农业稳产高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

  随着农田水利工程增多,运行管理和养护维修任务不断加大,维修养护经费需求日益增加。近年来,中央及地方不断加大维修养护经费的投入,2011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给予补助”,财政部明确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及农田水利设施日常维护。2013年,财政部、水利部明确中央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20%专门用于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由此带动了各级地方政府逐步增加维修养护经费投入。由于体制机制等诸多原因,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一直难以足额有效落实,工程老化失修、效益衰减,严重影响了农田水利工程效益发挥。

  2004年水利部、财政部发布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对大中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进行了规定,有效促进了维修养护经费落实。该定额仅明确了农田水利工程中的大中型灌区、大中型泵站,未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做出规定,使得地方在开展相关工作时缺少有效依据。如何科学合理确定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需求,指导地方足额落实经费预算,规范资金使用,进而提高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效率成为农田水利工程养护管理工作所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为此,水利部部长专题办公会研究决定尽快组织拟订《定额》。

  《定额》的颁布实施,为规范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需求测算和预算编制提供了技术支撑,为促进维修养护经费足额落实创造了基础条件。同时,该《定额》的颁发与2004年水利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使大中型水利工程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测算、预算申请形成了一套完整体系,有利于全面规范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促进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

  吴文庆:《定额》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农业现代化建设和依法治国总目标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保证农田水利工程安全、高效、经济运行为目标,以提高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效益的发挥为核心,科学合理制定定额,为建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投入长效机制提供技术保障,促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

  《定额》编制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目的明确。按照“安全、高效、经济”运行要求,规定各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基本维修养护工作量及经费标准等。二是适用性广。普遍适用于不同类型、不同用途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程量及经费的测算。三是适当超前。定额标准既充分考虑当前工程维修养护水平,同时又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因素综合确定。四是易于操作。各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指标应符合实际,有利于基层实际工作方便使用。

  吴文庆:《定额》共分6章。第一章总则,主要对定额的目的、适用对象、使用要求、费用构成等予以明确。第二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分类分区,根据我国农田水利工程现状、管理水平及发展预期以及工作实际,参照2004年定额,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分为自流灌区工程维修养护、提水灌区工程维修养护、井灌区工程维修养护和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维修养护等四大类。同时,根据降水条件、地理位置、作物种植结构和经济基础等条件,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分为东北、黄淮海、长江中下游、华南沿海、西南和西北等六个分区,并分别给出了分区调整系数。第三至六章分别为自流灌区工程、提水灌区工程、井灌区工程和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四类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分别对不同类型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维修养护等级划分及不同等级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做了具体规定。

  一是准确把握维修养护的界定。工程维修养护不等同于工程建设,更不同于日常办公。《定额》中对维修养护的概念做出明确规定,即“为保持原设计功能、规模和标准而开展的工程日常维护、局部整修和岁修”。日常维护、局部整修和岁修是有明确含义的。日常维护是对工程进行经常保养和防护。局部整修是及时处理工程局部、表面、轻微的缺陷和损坏,保持工程完整性、安全与正常运行。岁修是每年(或周期性)进行的,对经常养护所不能解决的工程损坏进行修复。因此,维修养护经费决不能用于工程扩建、续建、改造、大修及因自然灾害损毁修复和抢险等,更不能用于管理组织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开支。

  二是做好与2004年定额配套衔接。《定额》是对2004年定额的补充,涵盖范围包括2004年定额未涉及的小(2)型水库、塘坝工程、窖池(蓄水池)工程、机井工程、设计流量小于1m3/s的农田渠系工程、设计流量小于1m3/s的农田排水工程以及管道灌溉工程、喷灌工程和微灌工程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测算某区域范围内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时,应包括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和其他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两部分内容,其中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按照本《定额》,根据不同类型工程灌溉面积综合计算;《定额》外的其他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需要按照2004年定额的规定另行测算。

  三是积极加强地方定额建设。农田水利工程涉及范围广、覆盖面大,各地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等级工程的维修养护需求差异也会很大。本《定额》是根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特点,以灌溉面积为基础确定的综合定额标准。编制过程中,虽考虑了地区差异,并设置了调整系数,但并不能完全满足每一个区域、每一处工程的实际需要。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本地区贯彻执行定额标准的具体要求,逐步形成地方定额标准。

  一是全面开展系统培训。《定额》的使用在基层,《定额》能否贯彻落实好,关键是要看基层同志对是否真正理解《定额》的目的和意义,熟悉《定额》的内容和具体规定,掌握《定额》的使用方法和尺度。这就需要对《定额》开展全面系统的宣贯培训,将定额内容和技术要求准确无误传递给基层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使其知定额、学定额、懂定额、用定额,切实发挥定额指导作用。对此,我们已经作出了安排部署。近期,各地将陆续开展此项工作。

  二是扎实做好各环节工作。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范围广、内容多、利益群体复杂,组织协调难度较大。需要做好需求测算、经费落实、预算编制、资金分配、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多个环节工作;同时要处理好与基层水管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村组集体以及农户等的利益关系。因此,必须明确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中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扎实做好各环节工作。同时要加强指导监督,确保《定额》落到实处,真正指导工作实际。

  三是积极协调落实经费。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主体是地方。各级水利财务、农水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积极向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汇报沟通,确保地方财政建立稳定的经费渠道,力争足额落实维修养护经费预算,着力建立长效机制,促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

  此外,定额是建立在对实际消耗量统计分析基础上编制的。由于现有资料有限、各地实际差异较大,《定额》难免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和不符合地方实际的地方。我们将根据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定额》修订。我们已委托灌排中心将对《定额》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深入研究,收集整理各地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意见建议,为今后《定额》修订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