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山东湿地资源丰富多样。近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起草了《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集意见。意见稿提出,每年4月23日至29日拟设为全省湿地保护宣传周。
湿地,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我省湿地实行分级管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应当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等部门认定,报省人民政府发布,并向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一般湿地的名录及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
生物多样性丰富,集中分布的野生湿地高等植物种类一百种以上,或者集中分布的野生湿地脊椎动物种类五十种以上的湿地;
集中分布的珍贵、濒危物种等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物种一种以上,或者仅在该湿地分布的特有物种一种以上的湿地;
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主要繁殖地,鸟类迁徙路线上主要停歇地、越冬地,或者鱼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区域的湿地;
重要河流、湖泊、海域中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或者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等区域的湿地;
其他在本省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湿地生态系统典型性、特殊保护意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或者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湿地。
违反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每平方米拟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反条例规定,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重要繁殖区、栖息地的,拟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规捡拾、破坏鸟卵或者采取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的,拟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