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您好!根据芝麻油、花生油、菜籽油等各种粮油的国家推荐标准质量等级划分,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质量等级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依据《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企业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依据上述法律法规,想提出以下问题:1.粮油企业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比国家推荐标准要严格,那企业标准中的质量等级能否超过国家推荐标准质量等级,并在产品上进行标注?(如芝麻油国家推荐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企业标准自行划分为特级、优级、一级,这时能否在产品上标注特级或者优级?) 2.粮油企业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比国家推荐标准要低,但是企业依然把企业标准中的质量等级自行划分为特级、优级、一级,这时能否在产品上标注特级或者优级?(如红花籽油国家推荐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企业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中的量化指标要低于国家推荐标准,但企业依然把企业标准中的质量等级自行划分为特级、一级,这时能否在产品上标注特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粮油企业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比推荐性国家标准要严格,企业标准中的质量等级可以超过推荐性标准质量等级,但应当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质量等级划分,即一级、二级、三级等,这是社会公众乐意接受的等级标准。《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款 企业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是进行明示。企业应当守诺诚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关于发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和《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大豆分离蛋白》《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乳清蛋白》的公告中,大豆分离蛋白、乳清蛋白增加进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这两个原料还能用于普通食品(如方便食品、固体饮料)生产吗?法规咨询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的原料、用量、功效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原料目录的制定,有助于规范保健食品产品管理,为实施注册与备案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奠定良好基础。虽然部分普通食品原料纳入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不仅规定了原料名称,还规定了原料的用量和对应的功效,因此,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及用量和对应的功效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能用于其他食品生产。详见总局网站《普通食品原料纳入保健原料目录的使用监管问题的解读》。

  您好,请问面粉执行标准为GB/T1355 类别:精制粉,是否符合2021年发布的新国标执行标准?执行标准GB/T1355后面的-2021是否为执行标准发布年份号?那-2021发布年份号是否可有可无呢?谢谢

  按照GB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10规定,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

  请相关部门解释一下:GB/T19111-2017的适用范围包括玉米胚芽油吗?

  依据国家标准GB/T 19111-2017,玉米油是“采用玉米胚(包括:玉米胚芽和少量玉米皮、玉米胚乳)制取的油品。”企业生产玉米胚芽油可以用GB/T 19111-2017。

  2、分装成预包装食品的形式(标签有品名、配料、产品类型:固态调味料、保质期、净含量、营养成分表、生产日期、贮藏方法等信息)是否属于食品生产行为?

  依据《调味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调味品中仅味精允许分装。分装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