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天,到了万物复苏的季节,有些特殊的植物也可能在悄然生长,它们一旦落入坏人之手,将会变成可怕的毒品,这些植物就是即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主要有罂粟、、古柯、恰特草等。

  峰峰法院依法判决了这样一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案件,天气渐暖,万物复苏,又到春播之时,有一点要千万注意:千万不要让毒品原植物混进田地中!

  【基本案情】被告人郭某在其位于峰峰矿区彭城镇某村的家中种植罂粟619株,用以获取罂粟壳熬水缓解其腰痛。郭某认罪认罚,对其可从宽处理。

  【裁判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郭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行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发现毒品原植物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有履行禁毒职责的义务,发现毒品原植物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