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为深入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决反对“大树进城”等急功近利行为,根据《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的规定,现就林木采挖移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严格管理林木采挖移植的重要意义,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和自然恢复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科学、生态、节俭绿化,坚持以苗木绿化为主,严禁采挖移植天然大树、古树名木搞绿化,切实减少城乡绿化对林木采挖移植的依赖。

  除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科学研究、公共安全隐患整治等特殊需要,以及经依法批准使用林地外,禁止采挖以下区域或类型的林木:古树名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树木;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省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设立的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和良种基地内的林木;坡度35度以上林地上的林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草主管部门规定禁止采挖的其他情形。

  郁闭度低于0.6的森林、坡度25度以上的林地以及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林木,要在保障生态安全的前提下,从严控制采挖移植。天然林仅允许结合经依法批准使用林地的清理和森林抚育进行合理采挖。结合森林抚育采挖林木的,要符合抚育的相关政策和技术规程。

  采挖林地上的林木,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挖,依照《森林法》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的除外。采挖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中关于面积、蓄积、强度、坡度、生态区位等的相关规定,并严格控制单位面积的采挖株数和采挖间距。采挖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的,要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采挖林木由林权权利人向相应的采伐许可证核发部门提出申请,提供包括采挖林木的地点、树种、面积、蓄积、株数、权属、更新措施和移植方案等内容的材料。采伐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在采伐许可证上标注“林木采挖”。首次采挖后进行假植的林木,可凭原采伐许可证再次进行移植,不再重新申请办理采挖手续。

  对林农个人申请采挖人工商品林,可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林资规〔2019〕3号)要求,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

  采挖移植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其他林木及周边植被,符合水土保持等的相关规定。采挖后要及时采取回填土壤等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最大程度降低对原生地环境的影响。移植要讲究科学,切实提高移植成活率。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采挖移植管理制度,依法依规严格审批,切实维护采挖移植的管理秩序。要加强山林管护巡护,及时制止非法采挖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采挖移植的,或者运输、收购明知是非法采挖林木的,要按照《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等规定依法查处。对违规批准采挖林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采挖移植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公路法》《防洪法》《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进行管理。

  采挖移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的,要同时按照《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古树名木的相关规定执行。

  各省级林草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允许采挖移植林木的最高年龄和最大胸径,细化林木采挖移植的相关标准,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进一步完善林木采挖移植管理措施。

  本通知所称采挖,是指将林木从生长地连根(裸根或带土团)挖出的作业措施。移植,是指将采挖的林木移至他处栽植的作业措施。假植,是指当采挖的林木暂不具备定植条件时,将林木根系用湿润土壤等进行临时埋植的作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