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9月3日凌晨,解放军某部政治保卫处接到某部下属某团通信连的报告,称该连的武器室被盗,经过清点总共被盗走54式手枪5支,51式手枪子弹(适配51式手枪、54式手枪)和56式步枪子弹(适配56式半自动步枪、56式冲锋枪和56式班用机枪)一百余发,以及二十余件军装。
天亮后,某部政治保卫处和北京军区保卫部派员赶到现场,会同某团保卫部门就地组成专案班子开展工作——
现场位于某团团部驻地通信连营房,距离西营门岗哨约100米,东边就是某团团部机关办公大楼,西边是特务连营房,武器室位于通信连三栋营房的中间一栋的中部,左右两边都是通信连官兵宿舍。被发现时,武器室的内外两道门锁都被撬开,经过痕迹检查,作案工具系一根30厘米长的四棱大铁钉。
营区围墙和一段百余米的铁丝网上有十多处被人蹬扒和钻过的痕迹。但因为下雨的缘故导致足迹很是模糊,没有提取价值。
室内原本挂在室内西墙上平行挂着的12支54式手枪和2支信号枪中有5支54式手枪被拿走,其中1支是连枪带枪套被一起摘走,其余4支是只取走了手枪,而枪套还留在原处,但枪套上别着的子弹都被拿走。
室内被翻得翻天覆地,尤其是原曾当过军械员兼文书宋刚放个人物品的木箱子被撬开,根据宋刚的清点,他放在箱内的军装、毛背心、线衣、单军帽、解放鞋、帆布手提包、塑料丝杯套等大小二十八件物品被拿走。宋刚的木箱右边的三个手榴弹箱和三个铁质子弹箱被挪动了位置。
门内右侧的小橱柜上有一个没有商标的玻璃药瓶,橱柜前的地上有一颗中成药,中成药的气味和玻璃药瓶内的气味一致。药瓶上留有左手拇指、食指和中指指纹各一枚;地面上还放着一洗脸盆的枪油。经过判断,案犯可能是要用药瓶装枪油而事先将药片倒掉,但因为某种原因没有装上枪油,而将药瓶遗弃在现场。
靠着右墙上的56式半自动步枪枪架上放着一本时期出版的旧版《中国分省地图册》,封面上写着“购于西安市”并署名“李道坦”,字迹都很陈旧。根据宋刚和现任军械员兼文书的赵余贵辨认后证实:药瓶和地图册不是武器室内原有的东西。
由于现场在之前有二十多人进入,因此遭到了极大的破坏,因此现场勘查没有发现更多的痕迹物证。
保卫部门的同志们经过仔细勘查后分析案犯应该是在夜间作案,作案时间大约在9月2日19时至9月3日7时之间。作案的目的是盗取手枪和子弹并使用。从只摘走1支手枪的枪套看作案分子有较大可能只有一人,盗枪的目的可能是组织反动武装集团、结伙行凶、抢劫等犯罪行为。从犯罪分子的刻画看,不大可能是内部人员所为,因为盗取的子弹数量较大,再加上还盗走了不少衣物和个人物品,如果是内部人员所为,不便藏匿。因此外来人员盗取或者是内外勾结盗取作案的可能性较大。且外来人员有较大可能是复员军人,有极大可能是从某团退伍复员的人员。
根据现场勘查结果,保卫部门对案犯进行了刻画:身高1.65米以上,熟悉现场环境,可能是某团,有极大可能就是从通信连退伍的军人,可能身患某种疾病,或者亲密关系人身患某种疾病;胆子较大,但手脚比较笨拙,似乎是初犯、缺乏作案经验。
9月3日当晚下操后,某部保卫处在某团召开全团军人大会,向干部和战士点明侦破这起盗枪案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随后在全团的积极配合下用四天时间对营区内的一千四百五十名干部战士、十二名男性职工、三十三名干部子弟以及和部队有来往的一百八十四名附近的生产队社员和部队家属进行了一轮彻底摸底排查,查出有三十八人曾经到过通信连武器室,其中有二十七人具有一定作案条件和作案思想基础。不过经过保卫部门的仔细复查,这二十七个人均被排除作案嫌疑。
与此同时,保卫部门动用66式探雷器对整个营区进行反复搜寻,也是一无所获。
9月12日,部队保卫部门从定县公安局获悉,9月3日17时30分至18时左右,在京广公路东侧发生了一起枪击杀人案,15岁的少女孙格玲身中两弹身亡,现场勘查中发现死者的脸被一条属于死者的手绢蒙住,下身赤裸,阴部的位置放着一只用军裤包裹的解放鞋,尸体附近还遗弃着一只草绿色的帆布书包,还发现了一枚底部批号为71-11的51式手枪子弹弹壳,经初步检查认为系51式手枪或54式手枪发射,现场还留有一串五号解放鞋留下的鞋印。定县公安局根据勘查结果分析:犯罪分子身高1.65米左右,很可能是复员军人。
接报后,保卫部门立即和定县公安局联系,共同分析9.2盗枪案和9.3枪杀少女案是否有并案的可能。分析的结果认为可疑并案侦查,理由如下:
1、两个现场都位于京广公路沿线日下午孙格玲就被枪杀,现场位置和发案时间比较吻合。
3、两个现场都反映出作案人胆子大,但没有作案经验,做了不该做的事,留下了不该留下的痕迹。
为此,河北省公安厅三处和河北省军区保卫部抽调精干人员组成联合专案组,以定县、新乐县两个县为重点地区,普遍开展调查摸底。对两县的旅馆、火车站、汽车站进行秘密控制,了解案发前后过往人员的情况。
专案组还发动群众,在枪杀案现场周围破土6900平方米来查找其它的弹头和弹壳,又成功发现批号为71-11的51式手枪子弹弹壳一枚,经比对和之前发现的那枚弹壳系由同一支手枪所发射后抛出的。
经查明,现场遗留的帆布挂包系保定皮革厂制造,这批产品只发送给了定县和容城县两地销售。
定县公安局对某团复员并转业到定县、安国、保定和北京等地的三十多名转业军人进行走访,均因无作案时间而排除嫌疑。同时对本县拥有前科的一百二十余名外逃人员进行追查,尽快落实他们的下落。
新乐县公安局通过摸排,查出9月3日17时30分左右在发生枪杀案的现场附近割草和过路的人员四十三人,其中符合案犯刻画的有二十八人,但经过一一核实全部排除嫌疑。
专案组派员去定县和容城县所有出售现场同款的帆布包的经销商店和购销店进行查找,结果依然一无所获。
经过两个半月的工作,专案组的四个调查组对两个现场附近的公社,生产队和单位逐一进行调查,先后排摸出了二十六个重点对象,但是均被排查嫌疑。
盗枪现场遗留的中成药药丸经河北省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检验,认定其成分为山药、茯苓、当归、川芎、红花、没药等十余味中药药材。有滋阴、补气、活血等功效,可用于治疗腰腿痛或者妇科疾病。
可是,专案组查遍了石家庄、保定、安国等地的中药制造厂以及在石家庄、保定的制药厂和医药批发店和中药店,结果这些单位都没有制造、批发和销售这种中成药。
此外,专案组分析这种中成药很可能是按照处方自行配制的。于是派人走访了定县、保定的五十四名中医师,结果都没有开具过这种药的药方。
现场发现的玻璃药瓶,专案组通过部队医院、卫生队、地方的公社卫生院以及玻璃制品厂等五十三个单位查对了数百种玻璃药瓶,结果没有一种可以对得上。
现场的四棱大铁钉被认定为手工打制,专案组拿着大铁钉走访了定县的十五个铁匠作坊,以及在工厂、村庄、街道、学校等几十个单位的七十五位铁匠来辨认这枚铁钉,结果也没有发现线索,就连这种大铁钉的用途这些铁匠们也说不出个所以然来。
现场发现的地图册上的“李道坦”的人名经过查证,排除部队家属的可能性。倒是在定县查到一个名叫“李道坦”的,但是个行动不便的古稀老人,根本不可能作案。
专案组根据地图册上有的省份被画了红圈,其中四川省那一页的红圈画得最多,结合封面上写的“购于西安”、“李道坦”的字样分析,这个李道坦可能是四川人,在解放前曾经到过西安。
因此,专案组中的部队保卫部门的人员将某团所有来自四川省的干部战士集中起来,对四棱铁钉和药瓶进行辨认。结果一名来自绵阳的战士表示:这种四棱大铁钉很像他老家打石头用的钻子。一名成都籍的战士反映,这个玻璃药瓶看上去像是成都常见的装西药的药瓶。
于是专案组派人携带前往四川省的成都和绵阳两处进行调查,同时也向西安派了一个调查组。
情况很快就反馈了回来,四棱大铁钉的确是绵阳地区打石头用的钻子,这种式样的钻子在绵阳比比皆是。而药瓶则是成都市龙驿玻璃制品厂制造,只供给成都工农制药厂装西药使用,而这种瓶装西药只在四川省省内销售。
2、从地图册上显示的信息看,犯罪分子来自四川,解放前在西安买下这本地图册的“李道坦”应该和犯罪分子有比较亲近的关系。
3、现场发现的重要不是急救药品,而是随身携带以备服用的,因此罪犯很可能是专程从四川来河北进行盗枪作案。
于是,专案组经研究决定,将四川定为主要方向,将排查重点定为某团从1974年(该团从1974年开始入驻案发现场所在的营区)以来退伍的干部和战士。
经查实,某团全团从1974年以来复员的四川籍干部和战士总共有四百三十四人,通过各营、连党支部对这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的表现进行筛选,筛出表现不好者二十二人,其中有七人曾在通信连服役,这二十二人就成了专案组的重点调查对象。
在四川的调查组得到这些信息后,立即从1979年1月开始在四川省公安厅的大力协助下,由地区、县市的公安机关迅速按照名单落实到人。
1979年1月11日,调查组到达绵阳地区的盐亭县查访时,从盐亭县公安局治安股得到一条重要线索:部队方面提出的调查对象——富驿公社团结大队(今富驿镇团结村)的陶明权(时年28岁)曾经在1978年8月30日离家外出,9月7日方才回村。陶明权在1974年12月从某团退伍回到原籍后表现一直不好,曾经因为盗窃被县公安局处理过。
调查组的同志和盐亭县公安局、县人武部的同志一起赶到团结大队,通过群众查访获得以下信息:
1、陶明权在1978年8月31日离家外出,临走前曾经邀请邻居陶明金去北京、天津转转。
2、9月7日回村时身穿灰色毛背心和领口带拉链的红色线衣,而这两件衣服正是宋刚丢失的个人物品。
3、陶明权的姥爷的名字正是叫李道坦,他在解放前去过西安,也的确买了本地图册回来,这在村里当时是一件稀罕事,很多人都知道。
为了获取直接证据,调查组于1月18日上午陶明权外出不在家的时候,派公社的武装部长去陶家,以换复员证为由设法查看陶明权的物品。没想到陶明权意外地回了家,武装部长急中生智,说是:来看看复员军人的生活有什么困难,粮食够不够吃。
陶明权不知是计,很配合地打开了放粮食和衣物的箱子让武装部长看。武装部长一眼就看到箱子里的一个塑料丝杯套,这也是部队方面通报的被盗物品之一,于是就对陶明权说:“这杯套不错,送给我如何?”
武装部长随手又拿起箱子里的军帽戴在自己头上:“我戴着正合适,卖给我算了。”
武装部长在临走前,故意摆出一副忽然想起来什么事的样子,说自己要买米,让陶明权帮忙找一个装米的东西,陶明权顺手就将一只草绿色的帆布手提包交给武装部长:“你就用它装吧。”
经过验证,武装部长拿出来的三样物品全部是某团通报的宋刚丢失的物品。于是,盐亭县公安局决定拘留陶明权。但由于陶明权手中有枪,强攻显然不明智。经过一夜的研究后,武装部长在1月19日带着调查组的同志以绵阳军分区春节慰问的名义进入陶明权家,正当陶明权拿烟招待时,突然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动手将陶明权擒获,并当场在陶家搜出了军装、毛背心、线衣、解放鞋等赃物。又根据陶明权的交代,又在距离陶家不到2公里远的方山崖的猫狗洞内起获了5支54式手枪,51式手枪子弹14发、56式步枪子弹65发,还有30多发被陶明权在南逃的途中扔掉了。
技术人员在一个54式手枪的枪套上提取到了几枚清晰的指纹,和盗枪现场玻璃瓶上的指纹一致,都是陶明权所留。此外,还在陶家提取了还没有吃完的中成药药片,与被遗弃在现场的药片成分完全一致。现场遗留的四棱大铁钉经陶明权的父母、弟弟和妹妹辨认,确认是自家的物品。
陶明权被押回河北保定后,河北省公安厅技术部门提取了陶明权的解放鞋鞋印与孙格玲被杀现场遗留的解放鞋鞋印进行比对,结果得到了完全吻合的结论;遗留在枪杀现场的两枚子弹弹壳经过弹道痕迹测试,确定是被陶明权盗取的1支枪号为8611108的54式手枪发射的。
陶明权交代:他和他老婆闹离婚的时候,觉得派出所在处理离婚问题上偏袒他老婆,故意在整他,因此怀恨在心,起了盗取手枪,血洗派出所的念头,盗枪目标就瞄准了他曾经服役的某团通信连武器室。
1978年8月31日,陶明权从家出发,9月2日早晨乘坐火车抵达定县站,在县城百货商店买了一个草绿色帆布包。当晚,他换上随身携带的军装和解放鞋,从某团营房东侧翻墙进入营区。大约在23时左右,陶明权使用四棱大铁钉撬开了通信连武器室的两道门,为了找子弹先撬开了宋刚的箱子,用箱子里的手提包装了一些衣物,然后又拿了一些手枪子弹和步枪子弹,从墙上拿了5支54式手枪(其中1支带枪套)。
当他准备离开时看到地上的一脸盆枪油,就打算用装药的玻璃瓶装一瓶枪油。当他把玻璃瓶里的药片倒出准备装枪油的时候听到外面有动静,于是就没装上。临走时,陶明权为了混淆视听,将从家里带出来的他姥爷解放前从西安买的地图册遗留在现场,妄图造成是特务所为的假象。随后关上武器室的门,从营房南侧翻墙逃走。
9月3日,陶明权行至新乐县承安铺站(今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承安镇的四等车站)后,将4支54式手枪放在装衣物的手提包里并寄存到车站的小件行李寄存处。将另1支枪放在挂包里随身携带,准备去京广公路上拦路抢点钱买火车票(当时他身上只有几毛钱)。
18时左右,他看到一个人影身穿着雨衣骑着自行车从东边而来,陶明权躲进路边玉米地,拔出手枪朝来人开了两枪,骑车人没有中枪,但因为受到惊吓连人带车翻倒在路边。陶明权冲上去后发现是个女孩,就将她拖拽至路边的玉米地里,搜身后发现她身上一分钱都没有,恼羞成怒后连开两枪将女孩杀害,这个女孩就是孙格玲。陶明权在杀人后对尸体进行了猥亵后逃离现场,逃离前将挂包抛在现场附近的玉米地里。
回到承安铺东站后,陶明权取出了手提包,将里面的一条的确良军裤变卖后买了车票返回老家。
1979年1月1日,陶明权携带1支54式手枪跑到梓潼县仁合区大兴信用社,趁着夜间无人的时候破门而入,正当他撬保险柜的时候被群众发现并被包围。狗急跳墙的陶明权用斧头砸开窗户跳出信用社,朝人群胡乱开了几枪后趁着人群混乱的时候逃之夭夭。
至此,1978年某部9.2武器室特大被盗案和9.3定县持枪杀人案和1979年1.1梓潼县信用社持枪抢劫案同时告破,陶明权最终因抢劫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并被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