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也是农民增收、乡村振兴的重要载体,严格保护耕地、依法依规用地至关重要。为加强农村土地管理方面政策、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加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对土地知识、用地政策等了解掌握程度,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编印了《耕地保护知识
该手册主要内容涵盖耕地定义与分类、耕地保护政策、违法违规用地的判定与处置等,同时也对基层比较关切的乡村振兴项目用地政策、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细则、临时用地等问题作出解答。通过这本手册,可以帮助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更加深入了解农村土地政策,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应该怎么干”,为加快建设新时代鱼米之乡提供坚实保障。
耕地指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农作物为主,每年种植一季及以上(含以一年一季以上的耕种方式种植多年生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休耕地);以及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耕地;包括我省宽度1.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包括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的温室、大棚、地膜等保温、保湿设施用地。
园地是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植物,覆盖度50%或每亩株数合理株数70%以上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园地分为果园、茶园、橡胶园和其他园地。
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森林沼泽、灌丛沼泽,城镇、村庄范围内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其中乔木林地指乔木郁闭度≥0.2的林地,不包括森林沼泽;竹林地指生长竹类植物,郁闭度≥0.2的林地;灌木林地指灌木覆盖度≥40%的林地,不包括灌丛沼泽;其他林地包括疏林地(树木郁闭度≥0.1、<0.2的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林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村道路、沟渠等农田水利用地、坑塘水面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耕地主要包括水田、水浇地和旱地三种类型。水田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水浇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含蔬菜)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旱地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基本农田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2020年起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中,基本农田前面加上“永久”二字,体现了国家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重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为一般耕地。
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应在纳入耕地保护目标的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上划定。优先将以下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
(1)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水田上常见的农作物包括水稻和莲藕、芡实、菱角、水芹、茭白、茨菇、荸荠等水生非粮食作物,也可以水旱轮作种植蔬菜、小麦、豆类、薯类等旱生作物;旱地上常见的农作物包括小麦、玉米等旱生粮食作物和蚕豆、包菜、大葱、油菜、白菜、南瓜、香菜、青菜、棉花、西瓜、莴苣、菠菜、花生、西红柿、大蒜、秋葵、芝麻、芦笋、青椒、芦蒿、黄瓜、向日葵、丝瓜、冬瓜等旱生非粮食作物;水浇地可以种植所有旱生农作物,包括非工厂化的大棚蔬菜。
国有土地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分为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四种形式。国有土地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依附土地(海域)上不可分离的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这里的“统一”主要包括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簿册、统一登记依据、统一信息平台四方面。
集体土地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等。
国家实行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是国家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的重要手段,是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的具体安排,实行指令性管理,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
“一户一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是指以乡镇全部或部分行政村作为实施单元,以山、水、林、田、湖、草、村全要素为整治对象,全域开展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治、生态保护修复和公共空间治理的综合性整治活动。
高标准农田是指土地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土壤肥沃、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耕地。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可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农村地区废弃、闲置、低效的存量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垦,腾出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满足乡村发展建设需要,节余部分用于城镇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废弃基础设施、城镇工矿废弃地、生态修复区域拟复垦的存量建设用地按程序纳入增减挂钩。
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是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在满足保障自身发展用地需求的前提下,节余的建新规模(含耕地规模),依据国家政策,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可跨县域调剂使用。我省国家扶贫改革试验区、省重点帮扶县(区)和扶贫开发重点片区,节余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跨县域调剂使用;黄河故道流域(除上述已包含地区外)所涉及的其他县(市、区)、黄桥和茅山革命老区所涉及的县(市、区),节余指标可在设区市市域范围内调剂使用;国家批准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形成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跨县域调剂使用。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力争实现本地区耕地占补平衡的基础上,为实现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目标,通过公开搭建市场交易平台,制定市场交易规则,规范市场交易程序,实现补充耕地指标有序交易,向确实不能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地区易地有偿调剂补充耕地指标的行为。
国土变更调查是对国土利用现状变化的更新调查,以第三次国土调查及上一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对发现的变化图斑,经实地调查举证后,及时更新图斑相关信息,掌握自然资源空间分布、数量、质量、土地利用现状变化等情况。
23.我家田里之前种的水稻,去年改种浅水藕了,这个调查的时候还是耕地吗?
稻田综合种养是指根据水稻生态特征、生物学特性与家鸭、蟹、河虾、河鱼等的生活特点设计出的一种高效立体种养模式。包括稻鸭共作、稻鱼共作、稻蟹共作、稻虾共(连)作等。实施稻田综合种养,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
25.某村今年鼓励轮种元胡、贝母这类药材,10月份种植,次年5月初采收,接着种植水稻,会不会影响耕地地类认定?
调查时,按照耕地认定标准,对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药材,且为“每年种植一季”这种耕种方式种植的土地,按耕地进行认定;但如果种植周期在一年以上,如种植西洋参、三七等的土地,则按园地进行认定。
26.某农户有几亩大棚,以前一直种蔬菜,今年打算改种西瓜、草莓等作物,是否可以?
可以。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的温室、大棚、地膜等保温、保湿设施用地仍然属于耕地,所以利用地表改种西瓜、草莓、西红柿等一年能收获一季作物的大棚,不会导致耕地地类变化。
在农村范围内,我省宽度≥1.0米、≤8米,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
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国家建立“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五级包括国家、省、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三类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详细规划的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的基础;相关专项规划要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
“三区三线”包括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筹划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国家规定,坚持底线思维,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将“三区三线”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
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作用是什么?全国国土空间规划是对全国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是全国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省级国土空间规划是对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的落实,指导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侧重协调性。市县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是本级政府对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细化落实,是对本行政区域开发保护作出的具体安排,侧重实施性。
什么是详细规划?什么是村庄规划?详细规划是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村庄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乡村地区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什么是相关专项规划?相关专项规划是指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可在国家、省和市县层级编制,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的专项规划可结合实际选择编制的类型和精度。
什么是18亿亩耕地红线亿亩耕地红线是国家根据人均用粮标准、粮食自给率、粮食单产、复种指数、粮食需求预测以及耕地需求量预测等多方面因素,经过反复研究论证提出来的,是针对当前土地流失严重的特殊情况提出来的。
耕地“非粮化”是指将耕地用于种植非粮食作物或者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行为。36.
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包括: (1)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2
)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类项目;(3)纳入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颁布)的机场、铁路、公路、水运、能源、水利项目;(4)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项目;(5)按照《关于梳理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和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的通知》要求,列入需中央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清单的项目;(6)原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民生发展等项目。37.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能否调整永久基本农田?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开展必要的田间道路建设以及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设施的,允许少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确实难以在项目区内补足的,在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任务。38.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39.
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对市场明显过剩的非食用农产品,要加以引导,防止无序发展。40.
?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保供目标任务,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日常监督。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现违反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永久基本农田主要用来种植粮食作物,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如果现在种植的是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种植粮食作物的,要求每年至少种植一季,可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42.
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国家改革完善占补平衡制度后,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占补平衡管理。
可以。各类实施主体将非耕地垦造、恢复为耕地的,只要符合相关规定,都可以作为补充耕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符合规划、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自行实施恢复补充耕地。45.
是否可以作为补充耕地来源?将平原地区二调时为耕地,现状种植果树、植树造林的地块退出,恢复为耕地的可作为补充耕地来源。46.
(1)经国家批准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应当在“三调”底图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上明确实施位置,带位置下达退耕任务;
(2)经批准实施的国土绿化,应当在“三调”底图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上明确实施位置;
(3)确需在耕地上建设农田防护林的,应当符合农田防护林建设相关标准,建成后,达到国土调查分类标准并变更为林地的,应当从耕地面积中扣除。
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
米。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绿化带。48.光伏项目是否可以占用耕地?
根据《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光伏项目选址应当避让耕地,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占补平衡。49.
村里有些耕地面积小且分散,有些和零星房屋交错在一起,难以机械化耕作,有没有什么办法把小田连起来、变成大田?
可以在尊重农民意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通过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宅基地有偿退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综合整治等,实现“小田变大田”,解决耕地碎片化问题,提升耕地集中连片度和机械化种植水平。a五、用地保障
(2)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流通业,乡村制造、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手工艺品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村新型服务业,乡村新产业新业态等乡村产业用地;
(3)农村道路、农村供水保障、乡村清洁能源、农村物流体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信息基础设施等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5)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修复,草原保护与修复,湿地保护与修复,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治理,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等乡村生态保护与修复用地;
乡村振兴项目拟使用集体土地的,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规定的情形,并依法实施征收。
农村产业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列入国家禁止类产业目录的、污染环境的项目,不得进入乡村;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应进市县或乡镇产业园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应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原则上应集中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边界内,并优先依托规划发展村庄布局;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需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实行比例和面积控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供地手续。53.
在乡村振兴工作中,村里、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村公益设施、乡村产业等项目,镇、村同意就可以开工了吗?
在项目建设中需要依法依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不能简单的通过镇、村同意批复来代替规划许可手续。其中乡村公益设施、乡村产业等项目在建设前还需取得项目立项批文。经营主体应依法取得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要求,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避免出现违法违规用地问题,造成经营主体损失。54.
村(居)委会需建设党群服务中心、健身活动广场、生态停车场、小游园等公共设施,应如何办理用地手续?
村级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村庄规划),如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征收、供地手续。a(二)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后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申请使用临时用地。56.
临时用地应科学合理选址,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优先使用现状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或者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范围内的土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确保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经验收合格后继续按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符合国家关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有关申请条件、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监督管理等规定。57.
临时用地应当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一般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了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够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但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8.
根据有关规定,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临时用地申请人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临时占用,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备案,并同步在部省永久基本农田监管系统中备案。需要注意的是: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临时用地申请人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可以一次性申请,也可以分阶段、分批次申请。申请人与土地权利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后,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位于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不再重复编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已经批准的临时用地确需调整有关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情况等内容的,应重新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60.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以及油气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4
年。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申请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面积、期限和约定条件临时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61.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应如何处理?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最长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确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使用建设用地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达到可供利用的状态。土地复垦完成后,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的规定完成复垦验收。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3.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如何处罚?
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
倍以下,并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64.
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共江苏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事项办理指南》相关要求,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65.
我家老房子大概七八十个平方,有建房审批手续,有宅基地证,现在想翻建,还需要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吗?
对于这种情况,可直接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无需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批手续。后续应按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建设手续。66.
光伏面板等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实行用地备案管理;变电站、运行管理中心及其他永久性建筑等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新增用地应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落实占补平衡。67.
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落实占补平衡。68.
在村庄范围内开展建设活动需要村委同意并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村庄规划)的相关要求。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与《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由乡镇一并发放;乡镇企业用地、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以及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应经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后,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设施农业用地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关联的附属或配套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用地不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70.
不破坏耕作层的农业生产简易大棚(棚架、温室)不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按原地类管理。71.
对于直接依附于作物种植主业,必须与主业同步建设,无法分割独立存在的烘干晾晒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对于不直接依附于作物种植主业,可以独立存在并集中建设,提供工厂化服务的烘干中心(点)纳入建设用地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72.
村民准备投资建造农家乐,包括住宿和餐饮,可以申请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吗?
不可以。设施农业用地必须直接用于或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不得改变其农业用途,禁止改建扩建用于商品住宅、私家庄园、别墅,或用于餐饮、娱乐、康养等非农建设或非农经营,不得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73.
某村土地流转项目搭建的钢架结构温室大棚,采用水培模式栽种小番茄,需要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吗?
需要。对大棚内未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以棚架等方式种植菌类以及其他作物的,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规定的,按设施农业用地认定,需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74.
村民准备在自家附近农田建小型养殖场进行家庭养殖,符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规范,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用地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附属或配套设施用地可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并依法依规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75.
村民想在承包的果园里新建房屋作为游客吃饭休息的场所,可以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吗?
不可以。在果园建房给采摘果子的游客作为吃饭休息的场所应当纳入建设用地管理,不能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76.
500亩的水稻田,想建一些烘干、储存设施,请问最多可以占多大面积?根据《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规模化种植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5
%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承包500亩水稻田,附属设施用地面积应当不超过7.5亩。77.村民想在承包的果园旁边建看护房,能建多大?
20亩的养牛场,现在想建一些养殖废弃物收集、存储,养殖场自用饲草饲料生产等配套设施,服务于自己的养牛场,最多能占多少地?根据《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规模化畜禽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10%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最多不超过
15亩。20亩的养牛场,附属设施用地面积应当不超过2亩。79.设施农业可以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吗?是否可以进行备案?
鼓励利用合法的存量低效建设用地发展设施农业,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发展设施农业无需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80.
首先要签订用地协议。经营主体拟订建设方案,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设施农业用地协议。其中协议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限,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重新签订用地协议。其次,申报用地备案。协议签订后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等相关材料一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最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省级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监管系统中上图入库。
设施农业用地协议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办理续期手续,变更备案信息;设施农业经营者变更、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内容调整的,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办理备案手续,及时变更备案信息。
土地复垦费用根据设施农业项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明确的资金数额确定的。设施农业经营者应当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专用账户,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与银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签订3年以上用地协议的项目,可实施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在协议签订时预存不少于20
%的土地复垦费用,余下部分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计划进行预存,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83.设施农业用地的土地复垦费用何时退还?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设施农业经营者按使用前土地用途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通过后,按监管协议退还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设施农业经营者拒绝复垦或复垦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复垦,所需费用从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中列支。84.
不可以。农产品深加工等工业项目用地按照建设用地管理。设施农业用地属于农用地,不得改变其农业用途,禁止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或非农经营,不得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85.
符合设施农业管理要求,依法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后,可以占用一般耕地开展水产养殖,按照国家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需落实占补平衡。86.
根据《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法违规搞非农建设的,要及时制止、责令设施农业经营者限期纠正。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还应按非法占地进行查处。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拟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工作时序安排等,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者所有。89.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的社会保障费用。90.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后10
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91.征地补偿费用支付情况应当在哪些地方公布,公布时间多长?
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征地补偿费用支付情况应当在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30日。
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一是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土地以及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等。二是非法占地的行为,具体包括: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等。
具体包括: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等。四是非法批地的行为,具体包括: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土地;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土地;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违法违规供地等。五是其他土地违法行为,如临时用地期满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建筑物的;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等。94.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95.
法律规定,从行政法律责任方面而言,要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违法占地的行为人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国有企业、社会团体,或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的,对有关责任人还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从民事法律责任方面而言,非法占地造成土地破坏的,非法占地人要恢复土地利用状态,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地情节严重、数量较大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7.
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并不能作为判定用地是否合法的依据。在未经审批或无合法权源的建设用地上的翻新、翻建、新建行为,一律视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9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1
)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2)《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种植不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发放粮食生产相关补贴;对有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02.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绿化造林的,应如何处理?
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的通知》,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模和范围外擅自退耕还林还草的,要整改恢复为耕地,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103.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如何处罚?
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现在种粮食挣钱少,农户的承包地不愿意种了,能否闲置、荒芜?闲置、荒芜耕地的行为怎么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大棚房”问题是指一些工商企业、个人及组织借建农业设施或农业园区之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其本质是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改变农业生产功能,就是触碰耕地保护红线和农地非农化。
(1)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借农业设施之名违法违规搞非农业建设,特别是“私家庄园”、别墅、度假酒店、商业养老设施、经营性住宅等,或以设施农业为名按设施农用地备案后,改变土地性质和设施用途,用于非农业经营的。
(2)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主要包括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破坏耕作层的非农设施。
(3)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和建设餐饮设施等。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是指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或用地手续不全,占用耕地建设各类房屋的行为。包括住宅类、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以及工矿、仓储、商服、旅游等产业类房屋。重点整治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用耕地建房行为。108.
2020年7月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提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109.未经依法批准,我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建房属于破坏耕地吗?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