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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26号(关于进口乌干达干辣椒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核心提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干达共和国农业、畜牧和渔业部关于乌干达干辣椒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乌干达干辣椒进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干达共和国农业、畜牧渔业部关于乌干达干辣椒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乌干达干辣椒进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干达共和国农业、畜牧和渔业部关于乌干达干辣椒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本公告中的干辣椒,是指以在乌干达种植的食用辣椒(Capsicum spp.)为原料,经自然晾晒或其他干制工艺加工后的产品。
输华干辣椒种植基地和加工包装厂均应在乌干达共和国农业、畜牧和渔业部(以下称乌方)审核,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产品和注册号码,以便在输华干辣椒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开始贸易前,乌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中方将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4.番茄斑萎病毒Tomato spotted wilt virus (TSWV)
5.马铃薯纺锤块茎类病毒Potato spindle tuber viroid (PSTVd)
1.输华干辣椒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应在乌方监管下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管理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种植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干辣椒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植物病残体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其他防控措施。
2.种植基地应在乌方监管下,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有害生物监测和综合管理。种植基地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乌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种植基地应保留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记录至少2年,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应至少包括监测时间、发现的有害生物名称、采取的防治措施以及所使用化学品的使用日期、有效成分和浓度等详细信息。
3.针对番茄斑萎病毒、马铃薯纺锤块茎类病毒,种植基地应在生长至收获期间每月开展一次监测,确保不发生这2种有害生物。如发现这2种有害生物,该种植基地本生长季辣椒不得作为输华干辣椒生产原料。
1.输华干辣椒注册加工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干辣椒可追溯至注册种植基地,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种植基地名称或其注册号码、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入国家、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号码等信息。
2.输华干辣椒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应在乌方或其授权人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4.输华干辣椒的存放、加工、包装、储藏等功能区应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保持适当距离。
5.输华干辣椒在加工过程中,应经过人工挑拣、筛选、清洁等工序,以确保不带昆虫、螨、蜗牛、病果、烂果、草籽、茎叶等植物残体、土壤和其他外来杂质。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且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15)的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应以中文或英文标注产品名称、国家、产地、种植基地和加工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等可追溯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装载输华干辣椒的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必须在装运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完好无损。
1.出口前,乌方应对输华干辣椒实施检验检疫。经乌方检验检疫合格并确认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干辣椒,允许向中国出口。
2.在贸易开始的前2年内,乌方应按照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干辣椒进行抽样检查。如2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残体或土壤,整批货物不得向中国出口。乌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1.经检疫合格的干辣椒,乌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种植基地和加工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 co
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Dried Chilies from Ugand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
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乌干达干辣椒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干辣椒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植物残体、土壤等,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4.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如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中方将立即向乌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种植基地、加工包装厂的干辣椒进口。乌方应查明不符合的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中方将根据乌方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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