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 5 月,杭州米兰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下称杭州米兰)起诉大连市西岗区米兰假日宾馆(下称大连米兰)侵犯其商标权,并要求大连米兰赔偿其 8 万元损失。近日,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杭州米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由杭州米兰承担。
今年 5 月,杭州米兰将大连米兰和网购平台运营方起诉到西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大连米兰和网购平台运营方立即停止侵犯杭州米兰注册商标米兰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杭州米兰经济损失 8 万元。
大连米兰是 2010 年在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的个体户,工商注册名称为:大连市西岗区米兰假日宾馆。经营者表示,她非常喜欢在西岗区香炉礁花卉市场常年出售的一种米兰花,于是将自己的小旅馆取名为西岗区米兰假日宾馆,她根本不知道杭州也有一家米兰花园酒店,而且还注册了米兰商标。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连米兰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谭广霁、辛闻律师团队出庭应诉,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
杭州米兰称,自己是一家连锁酒店品牌企业,自 2004 年开始在酒店服务项目上使用米兰注册商标,至今已在酒店服务上持续使用米兰注册商标 19 年,还荣获了 2016 年杭州市著名商标、2017 年浙江省著名商标荣誉。经过多年的发展,获得众多消费者的好评,在市场上拥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杭州米兰作为米兰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上述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维权。
大连米兰未经杭州米兰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店铺招牌、店内装潢等处使用与杭州米兰注册商标相同及近似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误认为大连米兰提供的住宿服务与杭州米兰具有特定的联系,误导消费者到其经营场所消费,获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对杭州米兰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给杭州米兰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商誉损害。
大连米兰表示,其使用的西岗区米兰假日宾馆与杭州米兰注册商标在音、形、意方面有明显不同。大连米兰是 2008 年 12 月份开始经营米兰假日家庭旅馆,并于 2010 年 7 月 21 日在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个体户。大连米兰本意是西岗区香炉礁花卉市场常年出售的一种米兰花,杭州米兰的米兰意指意大利的米兰市,没有故意使用米兰注册商标,更没有特意用米兰招揽顾客,加之大连跟杭州相距 1000 余公里,一般旅客也不可能发生混淆,更不可能误导顾客。
另外,经过王金海、谭广霁、辛闻律师团队的调查,杭州米兰在经营过程中因为卫生、消防问题,被当地行政管理部门多次处罚,相关行政处罚在网上均能查询到,大连米兰不可能冒用该公司的商标招揽客户。
网购平台运营方表示,不同意杭州米兰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该公司从未收到杭州米兰针对大连米兰侵犯其商标权的有效通知,对侵权行为并不知情,不存在主观恶意。因此不构成帮助侵权,也不属于直接侵权,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杭州米兰对米兰拥有注册商标权,其以米兰经营的店面共有 5 家,一家在浙江省湖州市,四家在浙江省杭州市。大连米兰在其工商登记名称中使用了米兰二字,并且在店铺招牌中使用宋体黑色米兰假日宾馆作为店铺招牌,房间的毛巾带有米兰假日字样,在网购平台内所使用的店铺名称为米兰假日宾馆(建设街店)。
法院认为,商标最基本的功能在于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法律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目的,就在于保护商标的这种识别功能,防止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当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时,需符合容易导致混淆的条件,才构成商标侵权。对于混淆可能性的认定,除了考虑商标近似程度、商品类似程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外,还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从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使用人的主观意图等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大连米兰在门店招牌、室内装潢、用品等处所使用的米兰与杭州米兰享有权利的米兰商标字体不同。大连米兰 2010 年 7 月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大连米兰在其经营的宾馆门店招牌、室内装潢、用品等处使用其依法成立的经营字号的米兰汉字及拼音,属正常的经营行为。杭州米兰虽然被杭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杭州市著名商标和浙江省著名商标,但其经营的 5 家店铺均在浙江省内。杭州米兰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享有专用权的米兰注册商标在辽宁省大连市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综合以上情况,杭州米兰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大连米兰在门店招牌、室内装潢、用品等处使用米兰字样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故意,亦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容易导致混淆的结果,不满足商标侵权的构成条件。今年 12 月 15 日,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杭州米兰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杭州米兰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