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号(关于中国猕猴桃出口智利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中国猕猴桃输往智利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猕猴桃出口智利。现将中国猕猴桃出口智利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中国猕猴桃输往智利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输往智利的猕猴桃果园、包装厂及冷库均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注册,并由智利共和国农业部下属的农牧局(以下简称“SAG”)批准。注册信息需包括名称、地址及标识代码。GACC需对出口猕猴桃果园、包装厂和冷库进行监管,并在每年出口季节前向SAG提供注册名单。

  1.所有注册果园应建立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并执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包括有害生物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所有注册果园必须保留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SAG提供。防治记录必须包括生长季节使用所有化学药剂的名称、有效成分、使用日期及使用浓度等信息。

  3.注册果园的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控须在GACC监管下,由经过植物检疫知识培训的技术人员实施。

  4.针对桔小实蝇和瓜实蝇,GACC应建立桔小实蝇和瓜实蝇非疫区(中国北纬33°以北地区)。非疫区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26号(ISPM26)的原则建立、确认并维护,由GACC和SAG共同认可并批准。一旦在非疫区内发现桔小实蝇或瓜实蝇,非疫区将被暂停。GACC需在48小时之内通报SAG,并立即启动应急行动计划。当GACC根除疫情并经SAG认可后,非疫区方可恢复。

  5.针对棉褐带卷蛾、无花果蜡蚧、花蓟马、茶翅蝽、糠片盾蚧、葡萄粉蚧和桑白盾蚧,在猕猴桃生长季节,使用药剂进行化学防治或天敌进行生物防治。对上述有害生物的综合管理措施必须由GACC批准,并应SAG要求在贸易开始前提供。

  6.一旦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GACC应立即通知SAG,并采取包括化学或生物学防治在内的综合措施进行治理。

  2.在加工包装过程中,猕猴桃须经筛选,剔除任何具有有害生物为害症状或其他品质不佳、有缺陷的猕猴桃,以保证不带有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根和土壤。

  3.包装好的猕猴桃如需储藏应立即入库,单独存放,装运过程应当注意对水果和运输工具做好防护,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1.所有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智利有关植物检疫要求,采取合适的措施防止有害生物感染。

  2.每个包装箱上须用英文标注水果名称、产地(区、县)、国家、果园或其注册号、包装厂及其注册号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英文标出“Export to the Republic of Chile”(输往智利共和国)。如没有采用托盘,如航空货物,则每个包装箱上应用同样的标识。

  3.若使用了木质包装,其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

  4.出口猕猴桃的运输工具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且不带智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枝、叶和土壤等。

  2.如采用冷处理,指标为3°C(果心温度)或以下,连续处理18天或以上。冷处理需在GACC授权人员的监管下,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附1)或出口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附2)进行。

  1.GACC官员应按照2%的比例对每批输往智利的猕猴桃进行抽样检查,最少抽样量不少于600个果,并对所有可疑果进行剖果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2.如果从来自非疫区的果实中检出桔小实蝇或瓜实蝇,GACC应立即通知SAG并暂停非疫状态,相关批次的货物不得向智利出口。

  3.如发现智方关注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智利,GACC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SAG。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或熏蒸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检疫处理方式、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处理设施名称或编号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用英文注明“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运输途中冷处理),以及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集装箱号码和封识号等。

  3.GACC应在贸易进行前向SAG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智方备案核查。

  2.猕猴桃到达智利入境口岸时,SAG将查验有关单证和标识,并实施检验检疫。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货物,入境时需向SAG提供由GACC签字确认的冷处理结果报告单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货物,需提供冷处理报告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如冷处理被判定无效,则对该批货物采取到岸冷处理(如确认为冷藏集装箱,仍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退回、销毁或转口等处理措施。

  3.如发现桔小实蝇或瓜实蝇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同时,SAG将立即向GACC通报,要求暂停相关果园向智利出口猕猴桃。GACC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SAG对GACC所采取改进措施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取消已采取的暂停措施。

  4.如发现其他智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活体或者未报道过的有害生物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GACC将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

  开展贸易后,SAG可派检疫官员赴中国猕猴桃产区对出口果园和包装厂开展实地评估。

  根据中国猕猴桃疫情发生动态及截获情况,SAG将视情况作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GACC协商,以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关检疫措施。SAG将视情况在贸易开始后每5年对本猕猴桃检疫要求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性审查,包括派专家赴中国进行考察。

  1.2 GACC官员或授权人员确保出口商使用的冷处理设施,符合适当的标准,且具有能使果实达到和维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1.3 GACC官员或授权人员应保留申请对出口到智利的猕猴桃进行冷藏处理的设施的注册登记信息和授权情况。这些记录应包括下列项目:

  1.4 在猕猴桃出口季节开始前,GACC应提供已登记的冷处理设施更新清单,并注明名称和地址。

  (c)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直到该数据信息由GACC官员或授权人员查验;

  (e)能够打印输出识别每个探针、时间和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和集装箱的识别号的结果。

  (b)处理完成后,GACC官员或授权人员必须使用上述描述的校正方法检查果温探针的精度。

  4.1 上托盘的水果必须在GACC官员或授权人员的监管下预冷,并装入冷处理室,可由出口商自行预冷。

  4.2至少用2个探针(分别在出风口和回风口)测量室温,至少要安插以下4个探针测量鲜果的温度:

  4.3 探针的安插和与记录仪的连接须在GACC官员或授权人员监管下完成。

  4.4 可以任何时间启动记录仪,但只有所有的探针都达到指定的处理温度时才开始计时。

  4.5当只用最少数量的探针时,如果有任何传感器连续4小时以上显示异常读数时,则该处理视为无效,必须重新开始。

  5.1如果处理记录表明各处理参数符合要求,GACC官员可以授权结束处理,如果探针也按第3款的规定通过了校正,则可认定为该处理已成功完成。

  6.1 在完成指定的处理时间后,探针必须按第3款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新校正,校正记录必须保留,需要时提供给SAG审核。

  6.2 如果在处理完成之后的探针校正读数比开始时设定的校正读数高,则该探针(多个探针)记录读数应作相应调整。如果调整结果表明未能符合要求,则该处理将判定为无效处理,由GACC官员与出口商确定是否重新处理该批货物。

  6.4 GACC官员或授权人员必须在附有上述统计数据的温度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应SAG要求提供以便审核。

  6.5 如果处理未能达到要求,可以重新连接记录仪,并在满足以下情况下继续处理:

  7.1 装货前集装箱必须经GACC官员或授权人员查验,以确保不带有害生物,并在入口处加以遮挡以防有害生物进入。

  8.1 由GACC官员或授权人员将装好货物的集装箱封识,相应的封识号需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

  所有经过处理的待装运水果可在GACC官员或授权人员确认安全的条件下储存。

  (b)如果果实需转移到另一储藏室内,则必须用经GACC批准的方式转移,且储藏室不得存有其他水果;

  10.2 到达智利港口时,必须向SAG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结果报告,包括由GACC官员签名的温度统计记录和探针校正记录。

  集装箱必须是自身(整体)制冷的冷藏集装箱,且具有能达到和保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2.5 打印输出的温度记录,应对应每个探针记录的时间、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和集装箱号。

  3.1 校正必须用由GACC官员或授权人员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蒸馏水和碎冰混合物中进行。

  3.3 必须对每个集装箱出具一份由GACC官员签字盖章的“果温探针校正记录”,正本须作为植物检疫证书的随附文件。

  4.1 包装好的果实应在GACC官员或授权人员监管下装入运输集装箱,包装箱堆放应松散,确保足够的气流空隙。

  4.2 每个集装箱至少应安插3个测量果肉温度的探针和2个测量空气温度的探针。具体位置如下:

  (b)2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中央,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c)3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左侧,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6.1 如果处理记录显示技术指标符合要求,SAG官员应授权处理结束,且如探针符合第3款要求,处理应被认定合格。

  7.1 运输途中的冷处理可以在离开中国口岸前开始,在运输途中、到达智利口岸前或者持续到抵达智利口岸结束。

  7.2 可以任何时间启动处理记录,然而只有所有的果温探针都达到要求的温度时,才开始计算处理时间。

  7.4 冷处理可以在到达智利的航行中完成,允许在途中下载处理记录并传送到SAG以便审核。

  7.5 SAG将核实处理记录是否符合有关处理要求,根据探针的校正结果,判定处理是否有效。

  8.1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和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必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8.2 猕猴桃入境时,需向SAG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