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在城镇绿地范围内,禁止种植蔬菜,采摘花草,放养家畜家禽”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