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厅2010年7月13日以粤农〔2010〕255号发布自发布后30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广东省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以下简称“补充名单”),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和环境生态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补充名单须经广东省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审定委员会分析评估和审议。

  第四条审定委员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植物检疫机构以及从事植物检疫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关领导、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处级以上行政职务,由有关单位推荐,广东省农业厅聘任,每届任期3年。

  第六条审定委员会根据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或国家农业部的部署及调整补充名单的需要召开会议。

  第七条国内已发生、本省未发生或局部发生,未列入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危险性大的有害生物应当列入补充名单。

  第十条危害性评价。根据发生区的相关信息,分析有害生物在本省的寄主植物种类、危害作物、危害程度以及防治难度,评价有害生物对本省主要农作物或特色作物产业的危害性。

  第十一条适生性评价。根据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特性以及本省的地理、气候等环境生态条件和寄主植物的种类、分布状况,分析评估有害生物入侵后存活、定殖和扩散的适生能力。

  第十二条风险性评价。根据对有害生物危害性和适生性的评价,评估有害生物对本省社会、经济、贸易和环境生态等的潜在风险。

  第十三条风险管理措施评价。依据对有害生物评定的风险水平,制定降低有害生物风险的检疫管理措施,并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对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和降低风险的效率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植物检疫、教学、科研机构和个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提出审定对象名单及提交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报告。风险分析内容包括对有害生物的危害性、适生性、风险性和风险管理措施的评价。

  第十五条广东省植物检疫站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审定对象名单的意见,组织评审、筛选,形成初选名单。

  第十六条广东省植物检疫站征求审定委员会委员对初选名单的意见,形成送审名单。

  第十七条审定委员会审定会议根据审定原则和依据,对送审名单进行分析评估和审议。

  第十八条广东省植物检疫站根据审定委员会审议的结果,提出补充名单,报广东省农业厅。

  第二十条补充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对经风险分析认为应列入补充名单的新发现或突发的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应及时列为补充名单。对原名单中不符合补充名单条件的有害生物,应及时调整,不再列为补充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