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应当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需提供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

  ③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应当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需提供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

  ④因国事活动需要,应当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需出具国务院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⑤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应当采集的,需出具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部级以上所属科研机构的论证报告或说明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送部内有关业务司局征求意见,必要时送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专家审定委员会评审。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国家林业局、农业部令第4号,1999年颁布)

  ④出口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需提供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复印件);野生植物来源为收购的,还需提供收购证明及购销合同(均为复印件)

  ⑤出口含有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成分产品的,需提供由产品生产单位所在地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产品成分及规格的说明,以及省级以上专业科研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成分检验报告

  ⑥以贸易为目的的,还需提供国务院外经贸部门或授权机构核发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送部内有关业务司局征求意见,必要时送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专家审定委员会评审。

  2.《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1997年颁布)

  2.申请出口农作物商品种子的企业,应当取得农业部核发的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外经贸部门核发的从事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

  3.申请出口的农作物商品种子,国家允许出口并经品种权人或品种选育人(单位)同意

  ⑤进出口贸易许可证(无进出口权的申报单位,需委托有进出口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代理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进出口贸易许可证,均为复印件)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出口种类、数量、规格、出口国家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直属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1999年颁布)

  4.《国务院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批复》(国函〔1988〕144号)

  ①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进出口物种名称及拉丁文学名、进出口数量及口岸等事项)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⑤进出口经营权证明书(复印件),无进出口权的申报单位,需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原件)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及其有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收费标准:出口列入国家一级保护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收取合同金额的6%;出口加工制成品的,除中医药企业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2%收取外,其他均按3%收取。出口列入国家二级保护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附录三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收取合同金额的4%;出口加工制成品的,除中医药企业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1%收取外,其他均按2%收取——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1999年颁布)

  ①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驯养繁殖的种类、数量、地点、方式、用途及物种来源等事项)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证件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1999年颁布)

  ①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捕捉的目的、用途、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及方法等事项)

  ④因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需要捕捉的,需提供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计划或任务书(复印件)

  ⑥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需提供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出具的公函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证件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收费标准:捕捉列入国家一级保护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的水生野生动物,按《捕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收费——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1999年颁布)

  ①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经营利用的种类、数量、地点、方式、用途及物种来源等事项)

  ⑤医药保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需提供省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所生产药物及保健品中需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证明

  ⑥利用驯养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需提供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单位出具的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证件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收费标准:出售国家一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实际成交额的6%收费;利用上述动物及其产品加工成制成品,除中医药企业按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2%收取外,其他均按3%收取;利用上述动物及其产品举办展览、表演等活动,按收入的2%收取——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1999年颁布)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

  1.经企业所在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正式公函

  ④有熟知远洋渔业政策、相关法律规定、国外情况并具有3年以上远洋渔业生产及管理经验的专职经营管理人员

  ⑤申请前的3年内没有被农业部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记录;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申请前的3年内没有在被农业部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记录

  ①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条件、项目组织和经营管理计划、已开展远洋渔业项目的情况等)

  ⑤到他国专属经济区作业的,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他国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入渔的证明(复印件)、我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的意见(复印件);到公海作业的,填报《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A.拟派渔船属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进口的专业远洋渔船,需提供农业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属制造或更新改造渔船,需同时提供渔船检验局签发的《渔业船舶技术评定书》;属购置渔船,需同时提供原船所有权证书、国籍(登记)证书及渔船检验局签发的《远洋渔船检验证书》;属进口渔船,需同时提供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公室批准文件(均为复印件)。

  B.拟派渔船属非专业远洋渔船(国内捕捞渔船),需提供所有权证书、渔船登记证书、《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渔船检验局签发的《国际渔业船舶勘验报告》(均为复印件)。

  C.属代理或租赁国内其他企业或个人的渔船,除提供上述相应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供与代理或租赁渔船所有人(以所有权证书为准)签订的代理或租赁协议(协议中应明确项目申请企业承担项目经营、渔船和船员管理、渔事纠纷和事故处理等义务)(复印件)。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直属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审查意见办理项目批件。符合条件的,出具《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审批通知》;不符合条件的,出具《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审查结果通知单》;从事公海捕捞作业的,在批准远洋渔业项目的同时,核发《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部分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下放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中国农业农村部党校)

  农业农村部农业贸易促进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农业行业分会、中国国际商会农业行业商会)

  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农村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中国农民体育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