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权(Plant Variety Rights ),简称品种权,也称“植物育种者权利”( Plant Breeder s Rights, PBR ),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获得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新品种权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一样,同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即拥有植物新品种权。植物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是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农业农村部两个部门来进行的。国家林草局和农业农村部有独立的植物新品种申请系统,国家林草局的植物新品种申请系统为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系统,农业农村部的申请系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平台。

  1国家林草局:负责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2农业农村部:负责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食用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

  植物新品种采用正面清单制,只有纳入《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种属才能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目前《名录》中已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烟草、林木、竹、果树、观赏植物、草类、药材、饮料、调料、食用菌、藻类和橡胶等类别。需要注意的是:预申请的植物的中文和拉丁文名称需与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中公开的一致。

  植物品种培育出来或区域性试验第一年,应尽早进行新品种权申请,以便及时获得相关法规的保护。

  请求书,说明书和该品种的照片等基本材料,用以体现申请品种的系谱、亲本或者其他繁殖材料来源、育种过程和育种方法、环境以及栽培技术、性状及与近似品种的性状对比等。

  1)初步审查:申请获得受理后,会先经过为期不超过6个月的初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对于新列入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属(种),对品种繁殖材料的销售、推广时间有一定的宽限期:自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新品种权的,在我国境内销售、推广该品种种子未超过四年的,具备新颖性。

  此外,我国种子法中规定,除销售、推广行为丧失新颖性外,下列情形视为已丧失新颖性:品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播种面积确认已经形成事实扩散的;农作物品种已审定或者登记2年以上未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

  需要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仅以数字组成的;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与政府间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际国内知名组织及标识命名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夸大宣传的、违反社会公德的名称,无法获得批准。

  与政府间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际国内知名组织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UPOV(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FAO(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与他人驰名商标、同类注册商标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未经商标权人同意的:宝马、娃哈哈、格力

  含有杂交、回交、突变、芽变、花培等植物遗传育种术语的,含有植物种属名称的:杂交1号、玉米1号

  品种名称不得超过15个字符,例如,草莓品种:Camarosa卡码罗沙(16个字符),一个字母为一个字符;一个汉字为两个字符。

  品种暂定名称品种名称不得含有特殊字符,例如:特殊符号“-”:A1-B;♂、♀:黑A♂。

  相同或者相近的农业植物属内的品种名称不得相同。普通小麦:宁麦26,普通小麦、黑麦属及黑小麦属中则不能以宁麦26命名。

  (5)已通过其他项目审查,如品种审定或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的品种,如能符合植物新品种命名规定,应当与品种审定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中使用的名称保持一致。

  品种保护办公室应通过审查系统,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品种保护办公室予以公告;对经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在审查系统中通知申请人3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或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2)实质审查:实质审查主要依据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会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者派员对申请人的种植或者试验情况进行现场考察。审查或考察内容主要针对申请保护的植物新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简称DUS)。

   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的特性,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植物品种DUS测试是采用相应的测试技术与标准,通过种植试验或室内分析对植物新品种的DUS进行评价的过程。目前DUS测试主要有官方测试、现场考察和育种人自主或委托机构测试等方式。其中育种人自主测试对测试技术人员和场地要求高,因而官方不建议。官方测试和现场考察免费,而选择委托机构测试时机构会收取费用。

  DUS测试的时间:如果选择官方测试或现场考察,则在申请植物新品种后进入实审阶段由官方安排开展。如果选择委托机构测试,可以在申请前完成测试或者在申请的同时进行测试。关于在申请前是否进行过DUS测试,或者是否在申请同时委托机构测试等情况在申请时需要说明。如果在申请前已经完成了DUS测试,在申请时需要附具DUS测试报告。

  3)授权:经审查符合授权条件的申请,审查机关将下发授予品种权的决定,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注意:授权公告不会公告品种的性状、培育过程等品种详情,只会公告著录项目。其中著录项目信息包括:品种名称、申请日、申请号、授权日、品种权号、公告日、公告号、培育人、品种权人、品种权人地址等信息。

  此外,申请人可以通过农业品种权申请系统在品种权授予前修改或者撤回品种权申请。

  4)驳回:如品种权申请遭到驳回,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一般六个月内会下发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驳回公告不会公开品种详情,只会公开申请号、植物种类、品种暂定名称、申请日、申请人、驳回条款和驳回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章授予品种权的条件: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

  其中新颖性和命名主要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保护办)审查员根据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DUS)主要由保护办委托指定的DUS测试机构进行集中测试,或者由保护办审查员考察申请人自行完成的测试(现场考察)来进行审查。

  新颖性是指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在申请日前,经申请权人自行或者同意销售、推广其繁殖材料,在中国境内未超过一年;在境外,木本或者藤本植物未超过六年,其他植物未超过四年。

  其中特异性又称可区别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有一个以上性状明显区别于该植物属(种)的所有其他品种。简单理解,就是品种必须是“独一无二”的。

  一致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除了可预期的变异外,群体内个体间的相关性状足够一致。简单理解,就是品种要长得“整整齐齐”。

  稳定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主要性状保持不变。简单理解,就是品种需“年年长得一样”。

  在新品种保护中,对DUS的审查又称为“实质性审查”。此外,DUS作为品种的基本属性,是对一个植物群体能否成为品种的基本要求,因此已经成为世界通行的品种管理基本技术要求。在我国,申请品种审定、登记和新品种权的品种,均需具备DUS三性。

  新品种权的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对于非职务育种,完成育种的个人可以申请新品种权;对于职务育种,育种人所在的单位可以申请新品种权;对于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由谁申请新品种权,没有合同约定的,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新品种权。另外,品种权的申请权也可以由双方签订协议进行转让。

  新品种权的申请由申请人向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保护办)提出。我国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保护办提出申请;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的外国申请人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向保护办提出申请。对于农业植物品种,新品种权申请通过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请,具体由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受理审查。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平台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网址,具体由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受理审查。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和年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中,针对上述方式进行了一定修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对品种的繁殖材料进行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进行处理、销售、许诺销售、进出口、存储等行为,,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请求处理侵犯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收获材料;货值金额不足 5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中,针对上述进行了一定修改,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收获材料;货值金额不足 5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2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登记都是我国品种管理的重要制度,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新品种保护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畴,其目的是对育种人的育种成果进行确权和保护,进而促进育种创新;品种审定、登记是品种的市场准入管理,其目的是通过对某一品种是否适宜在特定区域推广应用把关,保护生产者(用种者)安全。因而,在新品种保护中更强调品种的新颖性、特异性,在品种审定、登记中更强调品种的适应性、丰产性等生产性能指标。

  品种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其本质是一种财产权,即品种权人对其授权品种具有独占的权利,可以决定由谁、何时、在哪实施该品种权(如推广应用该品种,转让、许可、质押该品种权)。而品种审定、登记作为一种市场准入管理,决定的是主要农作物和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中的作物品种是否能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推广应用,并不能限制谁可以推广应用。可以简单理解为,审定、登记决定品种可不可以推广应用,品种权决定谁可以推广应用。

  另外,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登记的作物范围、审查机构、审查要求也有不同。

  三者虽然有较大区别,但都是针对品种的管理,因此管理的前提都是一个植物群体能被定义为品种,因而均要求品种具备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需开展DUS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