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1年第15号),涉及17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产品名称:包谷酒;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0年11月15日;被抽样单位:米易县口口香纯高粱酒垭口店;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1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条第(八)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3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35元、没收散装白酒“包谷酒”13公斤和罚款37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排查,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米易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对现场不合格产品采取封存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产品名称:甜馒头;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1年5月26日;被抽样单位:米易县春生包子店;不合格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

  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因违法添加造成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嫌犯罪,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30日将该案移交米易县公安局处置。

  1.产品名称:甜馒头;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1年5月31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仁和区桂姐小吃店;不合格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

  2.产品名称:油条;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1年5月31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仁和区桂姐小吃店;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以Al计)。

  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1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及(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26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元和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

  经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在产品加工过程中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糖精钠和超限量食用含铝食品添加剂所致。仁和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熟悉掌握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限量要求,切实规范经营行为。

  产品名称:荞子酒;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1年2月2日;被抽样单位:盐边县温泉乡钟贵华;不合格项目:甲醇(按100%酒精度折算)。

  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1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26日对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在原料把关和产品加工过程控制不严所致;盐边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加强原材料选购和产品生产加工全过程的管控。

  产品名称:乡吧佬麻辣腿;规格型号:110克/袋;生产日期:2021年1月27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仁和区欣鸿运批发部;不合格项目:氯霉素。

  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2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和(二)项之规定,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8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5元和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排查,当事人未对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查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仁和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主体责任,保存查验文件和相关凭证。

  产品名称:桃酥;规格型号:380克/袋;生产日期:2020年12月1日;被抽样单位:盐边县小胡粮油食品店;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2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由于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31日对其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经排查,盐边县小胡粮油食品店在购进该批次桃酥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为运输过程中储存不当所致。盐边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要求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主体责任。

  产品名称:红枣蛋糕;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1年5月11日;被抽样单位:盐边县和爱乡君有缘购物中心;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2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由于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29日对其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原因为生产环节加工过程控制不严所致;盐边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主体责任。

  产品名称:鸡尖;规格型号:160g/袋;生产日期:2021年9月18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捌零创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1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由于2021年11月1日东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掌中宝”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11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80元和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从重行政处罚决定。

  经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对加工工具和食品后期凉制消毒和杀菌不到位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产品名称:牛蛙;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10月15日;被抽样单位:西区清香坪农贸市场余超兰;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3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17日对其作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环节超限量使用兽药恩诺沙星所致;西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

  产品名称:消毒筷子;规格型号:散装;消毒日期:2021年8月19日;被抽样单位:川煤集团米易益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

  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1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1日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未按要求清洗所致;米易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组织员工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规的学习,做好餐用具的清洗和消毒。

  产品名称:山药片;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6月13日;被抽样单位:米易县晓卿食品店;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1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不合格山药片1.7公斤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排查,当事人未对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查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米易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保存查验文件和相关凭证。

  产品名称:高粱酒;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0年10月3日;被抽样单位:米易县五粮酒坊;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1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24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不合格高粱酒60升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排查,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米易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主体责任,保存查验文件和相关凭证。

  产品名称:荞子酒;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2月20日;被抽样单位:盐边县永兴镇江氏酒厂;不合格项目:甲醇(按100%酒精度折算)。

  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1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和和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26日对其作出警告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原料把关不严和生产加工过程控制不规范所致;盐边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做好原材料的选购、存储,规范生产加工过程控制。

  产品名称:荞子酒;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0年5月14日;被抽样单位:盐边县永兴镇兴隆酒厂;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

  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1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和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26日对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生产加工不规范所致;盐边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加强生产加工及存储过程的规范化管理。

  产品名称:卤猪耳;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1年6月3日;被抽样单位:盐边县红格镇泸州聚味轩卤菜;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五)项和第十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29日对其作出警告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排查,当事人未对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查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生产加工过程不规范所致;盐边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加强原材料选购和生产加工过程的规范操作,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保存查验文件和相关凭证。

  产品名称:鲜花蛋糕;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1年8月4日;被抽样单位:米易县聚来香糕点门市;抽样单编号:DC82;不合格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1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28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8元和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生产加工过程控制不规范所致;米易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做好原材料选购和生产加工过程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产品名称:鸡蛋;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8月17日;被抽样单位:四川省青少年体育活动中心职工食堂;抽样单编号:DC28;不合格项目:甲硝唑。

  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1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由于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25日对其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环节所致。米易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不合格食品,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仁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米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