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5号)、《关于霍邱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邱发〔2019〕8号)

  (一)按规定权限履行全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规章。落实有关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的地方性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制度规定。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按照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定城乡空间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承担全县各项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规划管理及批后管理和监察工作。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方案的审查。核发“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城乡规划建设档案的收集、保存、查询等工作。配合对规划许可后违法建设进行认定和查处。办理涉及县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

  (八)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负责林业、湿地和草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落实上级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点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组织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初审。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釆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等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组织全县造林绿化工作。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发展,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森林、林地、草原(地)、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全县退耕还林、草原(地)的开发利用。负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湿地的开发利用。负责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落实国家相关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地的初审建议,并按照程序报批。负责全县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组织、指导陆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负责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中药材生产发展事务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推进全县林业改革发展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林产品质量监督。监督管理国有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监督管理全县林木种苗、花卉、草种质量。监督管理全县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珍贵树木保护和转基因生物安全。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

  (十五)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森林、草原(地)防火相关工作,负责自然资源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全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承担自然资源系统安全生产监管相关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六)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初审与测绘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七)推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负责组织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科技成果及新技术推广应用。对重大科技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信息化、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八)负责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负责草原监督管理及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

  (十九)承担森林公安职责,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二)职能转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制度建设,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负责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2)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民政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地方行政区划图。

  (一)办公室(人事教育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会务、信息、机要、档案、保密、安全等工作;负责机关调研和综合性文字工作;负责政务公开、效能建设、文明创建、计划生育等工作。承担后勤保障、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等工作。组织指导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及职务评聘工作。负责组织机关政治、业务学习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系统科技成果及新技术推广应用。负责本系统办理出国(境)人员审查等相关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二)行政审批股。履行法律赋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的行政审批相关事项。受理、审查、核准、颁发证书。对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承担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服务及业务咨询。

  (三)政策法规与执法监察股。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行政执法听证。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拟订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依法组织查处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及测绘违法案件,组织自然资源系统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信访工作。

  (四)自然资源调查与测绘管理股。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开展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工作。拟订全县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贯彻执行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和指导全县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贯彻执行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贯彻执行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全县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贯彻执行界线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会同县民政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地方行政区划图。

  (五)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六)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七)国土空间规划股。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统筹衔接其他各类专项规划。承担报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八)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指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

  (九)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股。负责受理全县建设项目的选址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审查;协助参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用地红线图,拟订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项目规划用地审批档案的形成和移交。组织规划设计方案审批过程中的听证会、专家评审会等;负责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和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验线、规划核实工作;负责规划许可后的巡查工作;配合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规划许可后违法建设进行认定和查处。

  (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十一)耕地保护监督股。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二)矿产资源管理股。拟订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管理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县矿业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矿业权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釆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釆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拟订全县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十三)地质勘查与灾害防治股。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森林、草原(地)防火相关工作,负责自然资源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全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承担自然资源系统安全生产监管相关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釆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四)林业资源管理股(林长制工作办公室)。承担县林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筹备县林长会议,组织、协调、指导、考核全县林长制工作,推动县级林长会议的决策部署,承担上级林长制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工作等。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管理;组织全县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监督森林资源及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使用情况;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组织、指导全县森林分类经营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在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组织、指导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全县湿地保护。协调和督促查处重大森林和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案件。

  负责全县林业产业发展和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林业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全县林业产业统计工作;负责全县木材有证经营、加工管理工作;负责中药材生产发展事务管理工作。

  (十五)造林绿化股(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县国土绿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林业重点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森林抚育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绿化发展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良种基地和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组织良种选育、示范和推广。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承担古树名木保护。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森林城镇、森林村庄、森林长廊创建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十六)财务股。编制部门综合预算并贯彻执行;拟订有关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的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和部门预决算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监督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

  (十七)内部审计股。对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对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对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对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对所属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对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对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对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1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股级职数17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