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消费者个人在网络代购平台上下单,并从国内保税区发货的产品,或者由经营者在海外采购,运回国内进行二次销售,如果没有中文标签的,是否视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您好,留言收悉。现就您咨询的关于进口食品的相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消费者个人在网络代购平台上下单,并从国内保税区发货的产品二次销售问题。按照《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对于消费者已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因此,消费者个人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购买的进口食品,不论从何处发货,均不得再次销售。关于是否有中文标签问题,《通知》规定:相关商品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相关商品符合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但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消费者自行承担相关风险。二、关于经营者在海外采购,运回国内进行二次销售相关问题。按照《海关法》要求,进口货物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因此,在国境外采购的食品是否可以进入我国国境,如可以进入我国国境并作为商品销售,需办理何种手续以及入境监管要求等问题,按照法律规定,请向海关总署咨询。上述相关答复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执法依据。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问:本人在微信购买了一款名为伊朗进口臧红花礼盒,打开包装内有两个塑料罐装了藏红花,每罐5克,包装没有任何生产日期、生产地址、生产厂家、以及进口食品应该规范标注的信息,也没有标注食用用量,请问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

  一、关于所采购产品属性与标签标识问题。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当归等6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2019年第8号)规定,将西红花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仅作为香辛料和调味品使用,在香辛料和调味品中又称“藏红花”。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作为食品生产经营时,其标签、说明书、广告、宣传信息等不得含有虚假宣传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根据上述规定,您留言中提到的产品若按照食品(或食用农产品)销售,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或《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或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标识规定。

  二、关于购买渠道问题。《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消费者购买食品,应当从具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合法商家购买,便于维护自身合法消费权益。由于您留言信息有限,不能准确了解具体实际情况。因此,建议您结合具体案例向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咨询。

  上述相关答复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执法依据。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问:GB 31654中6.4.1和6.4.2规定,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直接入口易腐食品的冷却和分装、分切等操作应在专间内进行,除以上2种业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直接入口易腐食品的冷却和分装、分切等操作应在专间或专用操作区进行。

  您好,留言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关于社会餐饮制售生食类食品在专间还是专区的问题。《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规定,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2.2规定,生食类食品的加工制作应在专间内进行。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执法依据。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结合具体案例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问:本人是岳阳市君山区的一名经营户,以制作和销售风干淡水鱼为主,加工过程中有初处理后,进行了腌制,再晒干和自然风吹干,本人应该取得什么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您好!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的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一、《食品安全法》第35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食品安全法》第36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7条规定,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三、您留言中提及的“风干淡水鱼”经过腌制处理,不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7条规定,不能作为食用农产品上市销售。您留言中提及“初处理后,进行了腌制,再晒干和自然风吹干”的加工过程似应属于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建议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或食品加工小作坊备案。您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做进一步咨询。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执法依据。感谢您对食品经营监管工作的支持!

  问:我前段时间咨询学校食堂分餐问题,得到贵司的答复,非常感谢。想进一步请教:贵司说,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0.1.1规定,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使用前应消毒。为减少餐饮具消毒后使用前被污染的可能,降低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各环节食品安全风险,消毒后的餐盘应尽量由受过专业培训的从业人员运送。这个尽量如何理解?如果让没有健康查体的学生搬运了违反食品安全法吗?有监管人员说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款,学生没有健康查体证明,就是对餐具造成了污染,视同没有消毒,因为食品安全法实行预防为主,不是以具体的污染后果来判断。有人说,应按照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安排没有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因为连洗碗工、分餐员都要持健康证上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不是字面理解的那样,虽然这类人员没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但是按照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管理,因为没有任何食堂是把食品直接给顾客的,都是用餐具盛着,让没有健康证明的人员接触了餐盘就是接触了食品?这两种说法那种对?或者贵司有更合理的解答?谢谢

  您好!您关于“如果学校让学生从食堂搬消毒后的餐盘到教室是否应受处罚?”留言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2021年8月5日,我们已就您“学校食堂分餐问题”进行了答复,本次不再重复答复。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行为是否应当予以处罚,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调查后,以法律为依据,结合证据进行判断,仅从您提供的信息,无法做出判断。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您结合具体案例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问:请问在实际经营生活中,干红枣切片是否能认定为初级农产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中的1702项中的大枣干制品如何理解?是否可以认定为只要是大枣的干制品,都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您好!关于“干红枣切片是否属于初级农产品”的留言收悉。针对您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一、《食品安全法》第35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36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7条规定:“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三、“大枣干制品”已列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符合相关生产许可审查要求的企业和产品可以申请“大枣干制品”生产许可。从事“大枣干制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其具体管理要求建议向所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咨询。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7条规定的产品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上市销售。以上解答不能作为执法依据。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结合具体案例,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食品经营监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从事食盐批发、零售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大第十三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作出修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

  请问:1、盐企在销售所在地经营,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2、在贵部的职能范围内,要合法合规经营食盐批发,还需注意哪些问题?恳请予以指导解答,谢谢。

  您好,您留言咨询的问题收悉。第一,关于合法合规经营食盐批发的问题。食盐作为食品的一种,无论从事食盐批发或是食盐零售,均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确保食盐质量安全。第二,关于食盐销售许可问题。2021年4月29日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因此,食盐销售应符合上述要求。如需进一步了解,建议您结合具体案例,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咨询。感谢您对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的支持!

  问:《食品安全法》中说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那在日常工作中,如何来鉴定一个食品是不是食用农产品呢?有没有什么正式的文件规定呢?或者是具体而详细的标准范本呢?

  您好!关于“如何区分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有没有正式文件规定或者具体的标准”的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食品安全法》第2条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称为食用农产品,同时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应当遵守该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35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7条明确了适用于该办法的食用农产品的界定范围,规定:“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感谢您对食品经营监管工作的支持!

  问:总局三定方案中与农业农村部的职责分工中有一句话:“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督管理。”

  您好!经商食品生产司,总局三定方案中的“生产加工企业”是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问:您好,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文件《食药监办稽函【2017】47号》文“中药材有药用、食用、兽用等多种用途,判断中药材是否属于药品管理,关键在于界定其用途……”请问用途做为非药用的中药材(滋补保健类)且《未纳入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包装商品标签该如何进行标识?鉴于该类产品具有农产品属性,是否可按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执行?谢谢!

  您好!1.关于中药材包装标识问题,建议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咨询。2.《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是原农业部于2006年发布的部门规章,关于办法的适用性问题建议向农业农村部咨询。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11. 食药部门监管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含活的猪、羊、牛牲畜?是否含活的鸡鸭鹅家禽?

  问:请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食药部门监管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含活的猪、羊、牛牲畜?是否含活的鸡鸭鹅家禽?如果是,如何监管?

  您好!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以及《原农业部 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业部门负责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养殖、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屠宰后的畜禽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依法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义务,采购的畜禽产品应具备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严禁采购、销售、加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产品,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为加强H7N9等禽类疫情防控,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2017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的通知》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场内活禽销售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禁止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活禽。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问:餐饮单位采购的农产品经抽检农残超标,从农产品个体生产者直接采购的,查验了农户身份证,餐饮单位有进货记录和购买票据,可以根据食安法一百三十六条免责吗?从个体农戶采购农产品需索要合格证明吗?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其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个证据对餐饮单位从个体农户采购的农产品指什么

  您好,您留言反馈的关于“餐饮单位从个体农户采购的农产品农残超标如何免责”问题收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根据此条款规定,可以免于处罚需要如下条件:一、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二、食品经营者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食品经营者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食品安全法》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进货查验义务做出了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提供的材料做出了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个体农户采购农产品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验其有效身份证明,能够有效溯源。目前,农业部门正在部分地区试点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您提出的问题还需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进行具体分析。感谢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请问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是否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

  您好,您留言反馈的关于“食品安全法”相关问题收悉。经研究,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未申请延续的,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感谢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问:四川省峨眉山市黄湾三组这里有几家做餐饮的一个曾姐小吃店就在一个走路的过道里面而这个过道就够过一辆电动摩托车走过,环境非常的糟糕下雨天过道全是水,卫生也非常的差,他们就在哪样的环境下可以开一个餐饮店,在没有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居然还上了饿了么外卖,还各个大酒店到处送外卖,这种环境做出的东西要是把游客肚子吃出了问题多可怕,一个毛大姐油炸就是路边摊也是一样没有任何证件,最主要没人去管理他们任他们发展这地方又和景区相连如果不管肯定要出大问题

  您好,您留言反馈的关于“没有营业执没有任何证件可以开店”问题收悉,对于此类情况,我们已告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其加强监管。对于此类问题,建议您拨打12315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感谢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