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些事情,很难说的清楚,有人站在不同角度看问题,找一些理由来让别人活得很累,让有些人经受打击还会受到牢狱之灾。
四川泸州一男子说,他父亲种植了26棵香樟树,多年后因树被松鼠啃坏枯死,以5000元卖给他人,却遭人举报,法院竟判处男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男子不服,却又无处申诉……(案例来源:红星新闻等网络综合信息)
自己土地上种植的香樟树,我不能砍了?因为砍树竟然让马先生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他感觉冤屈不已,事情要从多年前说起。
马先生父亲是一位老种植户,几年前,在自家承包的土地上种植了26棵香樟树,后来香樟树慢慢枝繁叶茂。
但后来家人很少有时间到场照料香樟树,几年后,父子俩人到场查看香樟树,发现大部分香樟树的根部已经被松鼠啃坏,导致香樟树死亡。
后来查实,26棵香樟树中,仅仅只剩下2棵生命尚存,其他的树基本枯死或即将死去。
为了挽回一点损失,马先生赶紧联系木材收购商人,打算将香樟树卖掉,由于他要价太高,加上一些木材根部已损坏,木材商人纷纷拒绝收购。
最后,经人介绍,有一家木材商人愿意将这26颗香樟树买走,并以5000元价格成交,之后工人将这26颗香樟树砍倒并全拉到木材厂进行深加工。
谁知道几天过后,几名执法人员到来,声称其涉嫌擅自砍伐、倒卖重点保护野生木材,要处理马先生。
马先生认为,这些树木是自己和父亲一起种植的,并非野生保护树木,可执法人员却对马先生的说法并不认同。
马先生说,这些木材在砍伐之前,已经向县级有关林业部门进行汇报,在得到允许之后,才会将树木售卖。
尽管马先生百般辩解,最终司法机关还是以破坏野生保护树木为由,对马先生提起上诉,经过审判,一审判决:马先生涉嫌倒卖、砍伐保护野生植物,被处以2年的有期徒刑,并罚款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法院判定的依据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站在不同法律法规角度,理解不一样,似乎双方都有法律依据,但以哪个法律依据为本呢?
树是国家的,还是私人的?法律只说国家野生的不能砍,但这些是私人种植的,不是野生的,什么叫野生的?搞明白了没有啊?
前人种树,后人凉凉。除了种果树,其它树种被迫在大树前砍掉才有点利,否则毛都没有。以后谁敢大力发展林木经济?
既然是保护树种,被松鼠咬死了没人管呢?死树被砍了却有人管了,咬死树的松鼠有罪吗?地方政府保护不力有罪吗?宣传不到位有责任吗?
这是什么鸟规定?自已种的怎么成野生的了?自已种的庄稼也不让收割吗?自已养的猪牛羊不让杀,不让卖,还让人活不活?无语了。
既然是国家保护树种,国家应该由有关专家在保护区内研究、种植、扩大种群,而不应该把私人种植的当做野生的加以保护,国家如果想把私人种植的当做保护物种进行处理也应该早早化作保护对象给私人种植户相应补贴,这样才能体验公平公正,难道林业部门的作用不是保护而是掠夺吗?
自己种植的却成野生的了,照这样说自己养殖的鸡鸭鹅猪牛羊,养殖场养殖的是不是也是也是野生动物啊,菜市场、屠宰场是不是也在滥杀野生动物啊。
自己种植的国家保护植物不能砍伐和出售没有问题,关键是别人种植的现在说是国家的,那是不是国家应该付树苗和培育的费用啊,毕竟人家付出了劳动,不给钱不让卖还罚款那就是耍流氓了。
法律法规虽然冰冷,但执法人员应该具备最起码的人性,野生和人工种植是两个小学生都不会混淆的概念,砍伐的目的是破坏了野生植物的生长,试问一棵干枯的死树还能否生长?如果法律法规是惩恶扬善,砍伐枯木是不是提前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比如山火、大风倒伏伤人,如果不砍伐出门发生以上事故也需要农户担责?这就是为啥现在大多数农户情愿土地撂荒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