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一小区的物管公司在没有通知业主的情况下喷洒了农药,年过六旬的黄婆婆先是吃了自己在公共绿地上种植的蔬菜后出现了中毒症状,而她以为自己是感冒,又跑到小区内摘下野生的中药服用,结果导致病情加重,住院十天才痊愈。记者昨日从佛山中院了解到,该院终审认为物管公司和黄婆婆对该意外的发生均有过错,各承担一半的责任。

  年过六旬的黄婆婆,已经在顺德区伦教街道某小区住了10多年。黄婆婆家住三楼,她入住后就开始在该小区三楼的公共绿化带内种植蔬菜。

  2016年9月14日,黄婆婆采摘了她自己种的蔬菜进行烹调,吃完饭后她忽然感觉身体不适。

  黄婆婆当时下意识地认为应该是自己感冒了,她想起小区的公共绿化带中野生着一种叫“百花草”的中药,具有清热解毒、明目的功效,可用于治疗风热感冒。

  于是,黄婆婆自信满满地摘下了野生“百花草”煲水喝,结果情况急剧恶化,出现了头痛、头晕、恶心、呕吐等症状。当晚,黄婆婆到附近的卫生站求诊,后来转到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住院10天后,黄婆婆出院,一共花费了医疗费9100多元。医院的诊断为急性农药中毒(百草枯),左肺支气管扩张伴慢性感染,右肺中叶少量纤维灶。

  所谓的“百草枯”,其实是一种快速灭生性除草剂,对人毒性极大。那么,黄婆婆是怎么吃到这种“百草枯”农药的呢?

  原来,在事发当天早上,物管公司在没有事先通知小区业主的情况下,在小区三楼公共绿化区域内喷洒农药,黄婆婆在“自留地”种植的蔬菜也被殃及,同时野生的“百花草”自然也被喷洒得更多。物管公司的工作人员得知消息后,当晚就上门道歉,并且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黄婆婆认为,她在事发前不久与物管公司的工作人员因为她在公共绿化带种菜的事情发生了争吵。工作人员在她的蔬菜上喷药,是故意而为之。

  黄婆婆的儿子在2016年9月16日报了警,经警方鉴定,黄婆婆的损伤已经构成了轻微伤。但由于犯罪事实显著轻微,顺德区公安分局决定不予立案。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黄婆婆于2017年6月20日向顺德法院提起诉讼。

  顺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婆婆自行采摘蔬菜饮食导致事故发生,而物管公司在喷洒农药前也未尽通知义务,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一审判决后,黄婆婆不服提出了上诉。

  黄婆婆说自己10多年前住进小区后,看到小区三楼公共绿化带杂草乱生,她于是自行清理、除草,整理出一小块地种植蔬菜供自家食用,她不少邻居都有圈地种菜的行为。

  2015年4月1日物管公司进驻小区,其工作人员要求黄婆婆减少三楼公共绿化带种植蔬菜面积,黄婆婆听取其建议,按双方约定的位置、面积继续种植蔬菜。小区的业委会人员只是“希望能逐步减少种植面积”,并没有要求他们不要在小区公共绿化区域种植蔬菜。这些都可以看出,物管公司和业委会都是认可他们种菜的事情的。

  此外,物管公司的工作人员清楚事发地附近有业主种植蔬菜食用,但仍喷洒国家明令禁止的“百草枯”农药,并且没有做好相应的保护措施,造成黄婆婆受损,应负全部责任。

  她称,这次事故给她造成不可医治的肺部损伤,又出现心绞痛、高血压、气管炎等并发症,她会保留追究物管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权利。

  “黄婆婆在公共绿化带进行种植属于侵权违法行为在先,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存在过错。”物管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则表示。

  物管公司诉苦说,他们多次公告禁止在小区破坏绿化种菜。业委会确实曾经提出希望住户能逐步减少种植面积,但这只是为了避免激化矛盾引起冲突,而且过一段时间后住户种植面积仍不断扩大,占用的绿化面积越来越多,使得小区内其他绝大部分业主意见很大。“小区业主和业委会都明确表态反对破坏绿化的种菜行为,要求物业做好管理,因此不存在有‘双方约定位置、面积种菜’的约定。”

  此外,黄婆婆所说的病属于老年人常见病,只是发病时间接近而已,与物管公司使用百草枯除草剂没有关系。黄婆婆的种种症状也看不出存在中毒后遗症。

  业主私自种菜种果,将小区变成了自家的“开心农场”,这种现象在多个地方都有出现。这种行为不但影响了小区的绿化和美观,更加带来了一系统的环境卫生问题。

  法学教授、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国梁表示,绝大部分出现这种现象的小区,都是超过十年甚至二十年以上的老旧小区,由于缺乏有效的物业管理,小区绿化一般,有些业主就自己“开垦”出菜园、果园,后来种菜的人数越来越多,即使新的物业管理公司想将公共绿地重新规划好,也会遭到部分圈地业主的阻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小区公共绿化面积归全体业主所有,因而个别业主将公共绿地占为已有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这种行为应由业委会和物管进行监管和制止,如无力制止则可以向居委会和城管部门反映,要求他们协助处理。

  不过,戴国梁也表示,其实这种事情也可以有相对柔性的处理方法。物管公司经业委会同意后,可以探索引进一些美观、整齐的果树、蔬菜,由物管公司负责管理,居民参与共建菜园,既形成景观,也满足了居民对城市田园的向往。

  戴国梁还说,就该案而言,物业公司在正常洒农药前,没有告知全体业主,尽到自己善意、谨慎的义务,确实存在有过错,应该以此为鉴。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案件为健康权纠纷,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如何划分各方的责任。

  首先,黄婆婆作为小区业主,理应清楚小区公共区域并非其专有而是属于业主共有,但其在未经法定程序征得小区其他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小区公共区域内种植蔬菜,而且,根据事发后黄婆婆的笔录,事发前一个月左右物业公司曾经明确要求黄婆婆不要在小区公共绿化区域内种植蔬菜,黄婆婆却不予理会,因此黄婆婆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其次,物业公司作为专业物业管理者,在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过程中,应以服务为先,特别是采取喷洒农药方式进行除草灭“四害”工作时,理应知道其该管理行为对公众安全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让全体业主周知,以免业主受到不必要的伤害。但物业公司未尽通知义务,其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

  佛山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对黄婆婆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