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重庆吴女士到渝北一家私人医院就医,抓了7副中药,共支付药费700元。吴女士后来发现医院给付的中药中缺少处方载明的一味红花药材,认为被告存在消费欺骗行为,便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药费,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医院认为,双方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不是日常生活消费,是特殊的服务行为。原告取药回家后,次日发现缺少一味中药属实,但该味中药在处方中是辅助作用,不是主药。院方认为,这属于一般过失,不属于欺诈行为。

  但法院判决认为,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在原告向被告支付药费后,应当按约定即被告开具的处方向原告交付药品。被告向原告交付的药品中缺少中药材——红花,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存在违约行为。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结合常人对中药材知识方面的缺乏,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为此,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医院退还药费,并承担药费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通常大家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对象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病人向医院购买药品不适用该法。

  而在本案例中,吴女士的权益是否受消法保护,需要考虑三个因素,该权益是否受消法保护;行为人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是否存在特别法的规定而不应适用“退一赔三”的规则。吴女士购买药品不是用于出售等其他目的,是用于自身调理,即使是特殊的服务合同,在没有特别法调整的前提下,应当适用消法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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