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为新疆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条例》将重点从哪些方面推动新疆中医药高质量发展?5月15日,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处处长庞爱民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中医药是包括各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华民族的瑰宝,是我国卫生健康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新疆中医药服务体系不断健全,人才教育、科技创新、产业促进、文化建设、国际交流不断加强。
“目前,新疆还存在中医药整体服务能力较弱、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短缺、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不足、中医药文化传播和交流合作不深入等问题。”庞爱民说。
为促进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各族群众对优质健康服务的需求,新疆出台了《条例》,形成了一整套推动中医药事业和健康产业发展的保障政策,标志着新疆中医药事业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中医药体系发展和全面进步有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和政策支持,中医药服务将更加普及和优质,中药产业将更加繁荣,中医药人才培养将更加系统,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将更加深入和持久,中医药文化传播与交流将更加广泛和深入。
庞爱民介绍,近年来,新疆以体系建设为驱动,持续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加速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乌鲁木齐市获批2023年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示范试点项目,38首维吾尔医药处方入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第二批)》,中药炮制技术传承基地建设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条例》明确,自治区政府应当将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大科研投入,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传承创新。自治区政府应当建立中医药科技创新激励制度。支持中医药科研平台建设,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和企业协同建立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或者新型研发机构,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
同时,自治区政府应当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企业自主研发基于中医药古代经典名方、名中医验方及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开发的中药创新药。鼓励对已上市中药进行再评价和改良,培育具有竞争力的新疆中药优势品种和特色品牌。
“《条例》强调了中医药人才培养的基本规律并推进体制完善和机制创新,规定自治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规模适宜、专业层次结构合理的中医药学历教育体系。”庞爱民说,包括支持中医药重点学科和专业建设,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高等院校建设,完善面向乡(镇)、村(社区)的定向免费培养中医药人才制度,积极发展中医药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
目前,新疆有2所中医药高等教育院校(新疆医科大学中医学院、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有国家级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6个,现有国医大师2名、全国名中医6名,岐黄学者2名,累计评选表彰自治区名中医36名,建设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88个。通过建立完善人才培养机制,新疆中医药人才队伍不断加强。
《条例》要求,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培养中药炮制、中药材种植养殖、中医养生、中医康复、老年护理等中医药健康服务技术技能人才。制定完善符合中医药发展规律的人才评价、使用、表彰、激励政策,健全中医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称评价制度。
《条例》明确了新疆维吾尔医药、哈萨克医药、蒙医药等各民族医药的定位和特色,指出维吾尔医药、哈萨克医药、蒙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促进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的措施。
新疆具有突出的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有丰富的道地药材,如雪莲、紫草、红花、伊贝母、肉苁蓉等;维吾尔医药、哈萨克医药、蒙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在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诊疗经验;祖卡木颗粒、寒喘祖帕颗粒、复方一枝蒿颗粒等一批新疆药远销海外。
“这些宝贵的财富必须继承好、发展好、利用好。”庞爱民介绍,按照《条例》要求,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收集、整理、保护中医药古籍文献,推动中医药古籍数字化,培养古籍文献研究和保护专业的人才,采取措施保护中医药文物古迹、名医故居。加强与援疆省市和其他省市中医药的交流合作,推进医疗服务、技术合作、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文化宣传等活动,进一步提升中医药的综合服务能力和特色服务能力。(苏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