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购入花草树木等植物,购买植物时,可通过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核算,相关账务处理该怎么做?
案例:一公司购进花草、树木20000元,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金2600元,使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其中,属地上附着物需栽培的树木15000元,可移动的盆花5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具备自我生长性,能够在持续的基础上予以消耗并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保持其服务能力或未来经济利益,属于劳动手段。
从购回的花草、树木使用形态来看有两种处理方式:在地上或花池里栽培和直接购回盆栽花。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另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1、购回的花草、树木如果直接在土地或建筑物(花池等)中栽培,为其他土地附着物,应属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符合“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中列举的项目,那么上述购进花草、树木的进项税就不可以抵扣。
2、购进的是盆栽的花草没有附着于任何建筑物,可以任意搬动或移动,则不属于“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中列举的项目,如果是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所用,没有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取得的进项税则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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