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强制排除妨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修订)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5、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1、调查责任:对妨碍安全视距需采取排除妨碍的强制措施的,应及时予以审查,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受案;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2、告知责任:在作出排除妨碍临时措施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制作现场笔录。3、决定责任: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排除妨碍临时措施。依法决定给予排除妨碍临时措施的,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强制措施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4、送达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措施确认,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凭证。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